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一、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李曙光[1](2021)在《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文中研究说明破产法修改理念与原则的确定,应在吸取之前立法经验基础上,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基础,关注中国破产法面临的最紧迫问题,面对国际化大势,并有利于推进破产法的现代化。此次破产法修改应集中于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包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简易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同时,还应重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制度的完善。

汤维建[2](2021)在《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对企业和个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也面临着观念障碍、诚信障碍、司法障碍等不利因素有待克服。我国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合伙企业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机制、救灾免债政策等已经成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度萌芽,也为该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立法基础。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应当处理好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破产保护与破产惩戒等关系。

徐阳光,武诗敏[3](2021)在《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进路》文中提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渐趋成熟,个人破产立法依然争议较大,深圳经济特区开始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基于历史和比较法的视角,个人破产立法属大势所趋,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走出地方试点立法、分步推进的模式,并摒弃从商人破产再到非商人破产的立法思路,选择整体推进的立法路径。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初衷在于集体清偿与按比例分配,在此基础上通过破产免责融入困境拯救理念,实现赋予债务人全新开始的目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高效公正实施,离不开机构管理与公众监督,前者需要通过设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来实现,难点在于机构的定位和职责范围的界定;后者则要求建立规范的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制度,难点在于信息分类和信息公开的技术规则设计。

黄超艺[4](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姚桐[5](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指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池伟宏[6](2021)在《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文中研究指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依法、高效率地拯救困境企业,是利害关系人高度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司法解释/文件已表明对重整效率的支持态度,但仍需根据实践经验在立法上确认和完善。提升破产重整效率的核心应当是消除各主体参与重整程序的疑虑与障碍,最终调动各主体实现重整成功的积极性。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贯彻,及时处理不是重整必需的担保物,完善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同时充分保护新融资主体,有效保障预重整投资人是未来立法应当指向的目标。

李晓曦[7](2021)在《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张璨[8](2021)在《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中长期负债占比逐年增高。这种现象在产能过剩行业尤其突出。高资产负债率不仅使大批企业濒临破产,也为地方金融稳定带来极高风险。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崭新阶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杠杆”,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化解金融风险刻不容缓。2015年来,越来越多深陷负债危机的企业选择通过破产重整转型脱困。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围绕破产重整如何让困境企业转型脱困的基本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事件研究法、财务指标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对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全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公司破产重整的合理性,总结公司重整成功的前提条件;通过分析重整中的创新性举措,回答破产重整如何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研究重整后公司短期与中长期绩效、破产风险变化,考察破产重整为公司带来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公司在债务成因与重整动因上具有重整合理性是破产重整取得成功的前提;第二,破产重整有助于公司走出财务困境;第三,市场化债转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遵循市场化原则,才能发挥其优势,规避风险;第四,破产重整对公司的积极影响,短期中期影响大于长期影响,要理智看待重整效果。

骆晓芬[9](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破产制度立法存在着商人破产说与一般破产说两种。当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一般破产法的立法模式,目前适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正在逐步转为一般破产主义。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秩序加速变革,新一轮的数字革命和科技变革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债权债务纠纷呈爆发增长趋势,不少债务人实际上已陷入破产状态。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之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社会中存在的“僵尸债权”现象缺少一种最终的解决机制。本文在结合我国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分点阐述当前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我国亟需构建这项制度并且已经具备构建这项制度的现实基础与社会环境。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落地与实施。本文在研究美国和日本个人破产立法的基础之上,重点对已发布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分析,从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资格、豁免财产范围、破产程序的设置、债务人行为和职业资格的限制、免责考核期限的规定、破产事务的管理和对于破产欺诈的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研究《条例》的具体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的比较和考察,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等研究方法,提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首先,我国宜采取统一制定《破产法》的立法模式,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结合起来,形成一部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这是本文的创新点。其次,在制定相关特殊程序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紧后松”的原则,同时参照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差异尽可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关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重点对破产人的破产原因、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制度和复权制度五项特殊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在结合我国社会时代背景下,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模式选择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同时,本文提出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社会配套制度。例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季瑞雪[10](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放眼国际,大多数先进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早已建立了个人破产法,且发展的较为成熟,破产法律制度似乎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志。我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只有企业破产法,始终没有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的范围,导致我国破产法只有半壁江山。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个体作为商个人加入到经济贸易当中,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破产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越来越受到立法机关和法学学者的关注,随着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个人破产条例的率先试水,个人破产法在我国的构建指日可待。本文通过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对“个人”进行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述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并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意义及价值;其次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我国社会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即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及司法现状论证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两方面讨论适合于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并通过对比现有的制度提出建议。现今学界对于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立法选择还存有一些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例,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司法环境,结合分析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出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是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所在。

二、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呈现的特点第一,《企业破产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
        2. 管理人制度问题
        3. 重整制度问题
        4. 简易程序缺失问题
        5. 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6. 债权人会议制度问题
        7. 法律责任问题
        8.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二、《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论基础与理念、原则
    (一)《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市场五论”基础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念
    (三)《企业破产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企业破产法》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
        1.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2.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3.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4.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
        5. 关于重整及预重整制度
        6. 关于破产简易程序
        7. 关于债权人保护
        8. 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其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三)关于其他配套制度的修改建议

(2)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之利
    (一)利之一: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利之二:有助于破解“执行难”
    (三)利之三:制定《个人破产法》是平等保护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需要
    (四)利之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个人破产法》的立法障碍
    (一)观念障碍
    (二)诚信障碍
    (三)稳定障碍
    (四)司法障碍
三、《个人破产法》的制度准备
    (一)特殊的执行终结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二)参与分配是一种接近于个人破产的制度
    (三)《合伙企业法》已经规定了局部的个人破产制度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若干执行措施,就其实质而言乃属于破产措施的范畴
    (五)我国的某些特殊政策性安排也包含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内容
四、《个人破产法》应当处理好的两大关系
    (一)处理好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的关系
    (二)处理好破产保护与破产惩戒的关系
        1.破产保护
        2.破产惩戒

(3)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破产的探索争鸣与立法路径
    (一)立场梳理:学术争论与立法态度
    (二)路径选择:整体立法或分步推进
        1.摈弃区分商人与非商人的个人破产立法思路
        2.《深圳条例》法律效力能否以及如何拓展至其他地区
二、个人破产的制度初衷与免责理念
    (一)制度初衷:集体清偿与按比例分配
    (二)拯救理念:破产免责与全新开始
三、个人破产的机构管理与公众监督
    (一)机构管理:设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二)公众监督: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

(4)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创新点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小结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小结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小结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致谢

(5)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一、生产力的发展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6)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 重整制度的功能与效率
二、 司法解释/文件视野下的破产重整效率优化
    (一)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与破产重整效率优化
    (二)担保权与破产重整效率优化
    (三)债权人程序参与权保障与破产重整效率优化
        1.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优化
        2.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的简化
        3.债权人知情权制度改革
    (四)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效率优化
三、破产重整效率优化的挑战与出路
    (一)破产重整中新融资主体的权利保障
    (二)重整投资人的选任和保护
        1.重整投资人的选任程序和标准
        2.重整投资人的更换和保护
    (三)偿债方式与金融监管政策间的龃龉
    (四)调整行政和司法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配置
四、结语

(8)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文献评述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破产重整
        2.1.2 破产重整程序
        2.1.3 破产重整模式
    2.2 理论基础
        2.2.1 营运价值理论
        2.2.2 利益与共理论
        2.2.3 社会政策理论
        2.2.4 企业价值理论
第三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介绍
    3.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背景
        3.1.1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现状
        3.1.2 泸天化系简介
        3.1.3 泸天化股份重整前财务状况
    3.2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方案
        3.2.1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2.2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3.2.3 经营方案
        3.2.4 子公司和宁化学重整方案
    3.3 泸天化股份重整路径
第四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
    4.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合理性分析
        4.1.1 泸天化股份破产原因分析
        4.1.2 泸天化股份重整动因分析
    4.2 泸天化股份重整举措及影响
        4.2.1 多措并举化解债务危机
        4.2.2 引入重整投资人
        4.2.3 重整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4.2.4 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偿债能力
        4.2.5 优化经营方案
第五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效果分析
    5.1 泸天化股份重整的短期市场反应
    5.2 泸天化股份重整的中长期财务绩效
        5.2.1 偿债能力
        5.2.2 盈利能力与收益质量
        5.2.3 成长能力
        5.2.4 营运能力
        5.2.5 同行业比较
        5.2.6 综合财务绩效
    5.3 泸天化股份破产风险再检验
第六章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启示与建议
    6.1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中尚存问题
    6.2 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启示与建议
        6.2.1 对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
        6.2.2 对其他上市公司
        6.2.3 对政府及金融机构债权人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9)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述评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4 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2.1.1 个人破产制度助力法院化解执行难问题
        2.1.2 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2.1.3 个人破产制度更符合我国当前消费结构
        2.1.4 匹配《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2.2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2.2.1 个人征信体制助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2.2.2 财产登记制度助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2.2.3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2.2.4 其他国家地区可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
第三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考察
    3.1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
        3.1.1 英美法系之美国个人破产制度
        3.1.2 大陆法系之日本个人破产制度
    3.2 我国深圳特区个人破产制度的考察
        3.2.1 个人破产申请和豁免财产范围
        3.2.2 个人破产制度三种程序的设置
        3.2.3 破产债务人行为及其职业限制
        3.2.4 个人破产设置三年免责考核期
        3.2.5 破产事务管理和破产欺诈处理
    3.3 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想
    4.1 统一制定《破产法》的立法模式
    4.2 个人破产具体制度构建
        4.2.1 概括主义模式的破产原因
        4.2.2 混合主义的自由财产制度
        4.2.3 许可免责主义的免责制度
        4.2.4 当然形成主义的失权制度
        4.2.5 许可复权主义的复权制度
    4.3 完善个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
        4.3.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4.3.2 健全个人财产登记
        4.3.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结论
    5.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10)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及立法意义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二)“个人”的界定
    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意义
        (一)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传统观念与法律制度相融合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完善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实现与国外私法的对接
        (三)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
        (四)弥补个人破产替代制度的不足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四)我国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现状
第三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方案
    一、实体制度构建
        (一)自由财产制度
        (二)破产免责制度
        (三)失权复权制度
    二、程序制度构建
        (一)个人破产原因
        (二)个人破产申请
        (三)个人破产和解、清算与重整
        (四)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四、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J]. 李曙光.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6)
  • [2]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J]. 汤维建.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3]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进路[J]. 徐阳光,武诗敏.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5)
  • [4]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5]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6]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J]. 池伟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7]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李晓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8]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的案例研究[D]. 张璨.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9]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D]. 骆晓芬.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10]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D]. 季瑞雪.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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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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