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分析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分析

一、高等院校法律地位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恺,昝雨初,李泽宇,高玉玉[1](2021)在《高校劳动人事争议中的服务期法律治理路径分析》文中认为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是指为确保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物质投入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并实现物质投入得以回报的一项制度。高校与教师之间常常通过聘用合同实现类似的制度诉求,广泛约定服务期,以实现获得相应职称或培训的教职工继续留在本校服务。通过梳理高校服务期典型案例的裁判态度可以看出,缺乏物质基础(包括金钱等投入)的聘用合同的服务期基本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考虑优化法律治理路径:提升对服务期法律概念的科学认识,树立科学的契约观念,加大人才投入,夯实服务期的物质基础,从而实现从"流出人才"到"留住人才"转变;引导高校人才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升对高校投入的无形财产的科学认识,构建高校人才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勉励机制;立法层面拓展服务期在高校及其他特殊行业的适用范围;在高等院校聘用合同中规范服务期适用情形,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构建平等协商机制,增强服务期限的合理性,统一违约金计算标准,限制畸高惩罚性赔偿,实现高校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设定的规范化。

叶阳永[2](2021)在《公立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公立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法制化旨在建立健全教师在招聘、编制、工资、奖惩、流动等各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将教师归属于公务员或公务雇员的立法思路陷入了演绎逻辑的泥淖。教师的人事关系涉及不同事项、不同主体和不同法律部门,无法完全将教师归属于既定的法律主体类型。国外教师人事制度亦表明,教师的公务员或公务雇员的身份与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设定和合法权益保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应采取以公法调整为主、合同调整为辅的方式,构建独立的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制度体系。未来研究应关注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具体事项的权利义务设定,并侧重聘用合同的可约定事项、教师的诉权及可诉事由和政府各部门在教师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

冯泽华[3](2021)在《我国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发展进程与制度进路》文中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重新检视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有助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从规范、观念和培育三个维度来看,我国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存在法律地位有待明确、教育发展缓慢以及权利保护意识亟待深化等问题。无论是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抑或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补充,均是重申手语和盲文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实践的实然地位,尚未契合手语和盲文推广使用的现实需求。唯有将手语和盲文明确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能从根本上夯实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实现残疾人权益保护的体系化构造。为了厘定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可从"法律基础—立法实施—制度配套"三个层面进行体系化建构,进而形成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合力。

张良禹[4](2021)在《公务与专业:教师法律地位的再认识》文中研究指明教师法律地位是《教师法》修订的核心,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逻辑起点是把握教师的职业属性。现代教师以公务性与专业性为根本内涵,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制就是在教师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对立统一中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基于教师在公务性与专业性上的不同侧重,依据我国国情,参照各国立法,可以明确不同教师的法律地位。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师应确定为教育公务员,非义务阶段公立学校教师应确定为公务雇员,民办教育教师应确定为学校雇员。

刘旭东[5](2021)在《国家特殊公职人员: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时代界定与法治意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公务员说、公务雇员说、专业人员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说、劳动者说及特殊劳动者说等等,都无法从整体上让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获得符合法理的规范阐释。高校教师自身的公务要素使其同《监察法》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相契合;同时,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中的劳动要素,以及高校教师的专业性特质,决定了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被界定为"国家特殊公职人员"。这一身份定位,一方面要求明确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推动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规范化,并实现高校教师人事争议的有限行政可诉性;另一方面,要求确保高校教师的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并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形成完善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杨挺,李伟[6](2021)在《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文中研究指明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也是相关教师管理制度的建构依据。因公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获得是基于政府公务任用,以及从事代表国家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服务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务性与明显的公共性,凸显了将其纳入国家公职人员范畴的合理性。相比较来看,公办中小学教师拥有较大程度的职业自主权、更多要承担道德性责任义务,且权益纠纷救济具有行政可诉性,又彰显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性。基于此,需要不断在相关制度上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与其特殊法律地位相符的权利义务体系,建立健全"教育公务员"制度,完善其权益纠纷救济渠道。

陈阳[7](2021)在《公立高校权力清单设计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马梓轩[8](2021)在《行政诉讼视域下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文中认为

罗倩茜[9](2021)在《产教融合下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任芷若[10](2021)在《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基于近五年90例学位授予行政诉讼案的剖析》文中研究说明

二、高等院校法律地位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等院校法律地位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高校劳动人事争议中的服务期法律治理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出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制度背景
        1. 实行服务期的现实背景
        2.《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服务期的立法实践
        3.《劳动合同法》服务期的法律界定与本质特点
    (二)高等院校聘用合同服务期的制度背景
        1. 高等院校人事聘用合同的发展历程
        2. 高等院校人事聘用合同服务期的适用范围及其正当性
    (三)高校人事聘用合同的特殊性分析
        1. 高校人事聘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2. 高校人事聘用合同具有公益性
        3. 高校人事聘用合同具有公权力属性
    (四)特殊待遇的认定问题
二、实践案例检索与分析
    (一)服务期条款约定的无序化问题严重
        1. 约定服务期适用情形的无序性
        2. 约定服务期期限缺乏统一标准
        3. 服务期违约责任存在任意性
    (二)司法实践中对服务期制度适用法律依据存在争议
三、高校服务期的法律治理路径
    (一)从“流出人才”到“留住人才”转变的法律路径
        1. 提升对“服务期”法律概念的科学认识
        2. 高校应树立科学的契约(合同)观念
        3. 加大对人才资源投入力度,夯实服务期的物质基础
    (二)构建高校人才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勉励机制
        1. 引导高校人才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
        2. 提升对高校投入的无形财产的科学认识
    (三)完善立法:拓展特殊行业服务期适用范围
    (四)规范高校聘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设定
        1. 规范服务期适用情形,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2. 构建平等协商机制,增强服务期限的合理性
        3. 统一违约金计算标准,限制畸高惩罚性赔偿
四、结语

(2)公立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归属于既定法律主体类型的思路及其问题
二、 我国教师人事关系的复杂性分析
    (一) 教师队伍补充机制
    (二) 教师工资待遇制度
    (三) 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 教师聘用合同制度
三、 国外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的调整方式及其影响
    (一) 教师人事关系的调整方式与教师的具体权利义务设定
    (二) 教师人事关系的调整方式与教师权利保障
四、 构建独立的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制度体系
五、 教师人事关系法制化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 确定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的可约定事项
    (二) 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诉权及可诉事由
    (三) 明确划分政府各部门的教师人事管理权限

(3)我国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发展进程与制度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的发展进程与制约因素
    (一)规范维度: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二)观念维度:手语和盲文相关权利保护的意识尚需加强
    (三)培育维度:手语和盲文教育发展缓慢
三、明确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治逻辑
    (一)手语和盲文是通用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还是“补充”
    (二)将手语和盲文确立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制度动因
        1.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
        2.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
        第一,有助于健全国家语言文字法律体系。
        第二,有助于健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
        第三,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革新。
四、厘定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治进路
    (一)夯实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基础
        1.强化国家政策对手语和盲文的宣传引导功能
        2.确立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宪法基础
    (二)构建手语和盲文法律地位的双重立法模式
        1.通过行政法规实现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的精细化
        2.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手语和盲文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制度实践
    (三)建构手语和盲文推广使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手语和盲文推广使用的激励机制
        2.健全手语和盲文推广使用的约束机制
五、结语

(4)公务与专业:教师法律地位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教师公务性:现代教师的基本属性
    (一)教师公务性渊源
    (二)教师公务性内涵
二、 教师的专业性:教师发展的新趋势
三、公务性与专业性的权衡——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直接依据
    (一)公务性与专业性相互统一
    (二)公务性与专业性此消彼长
    (三)公务性与专业性的权衡
四、依据教师职业属性,明确不同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师应确定为教育公务员
    (二)非义务阶段公立学校教师应确定为公务雇员
    (三)民办教育教师应确定为学校雇员

(5)国家特殊公职人员: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时代界定与法治意蕴(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学术争鸣的理论研判
    (一)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学术争鸣的历史回溯
    (二)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学术争鸣的法理回应
二、高校教师“国家特殊公职人员”属性定位的法治逻辑
    (一)国家公职人员与高校教师的身份相契合
    (二)国家公职人员属性“特殊”面向分析
三、高校教师“国家特殊公职人员”属性定位的实践意义
    (一)促进高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法治化
    (二)实现高校教师学术发展机制的规范化
四、结语

(6)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地位的合理性
    (一)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获得是基于公务任用
        1.教师资格准入所体现的公务性。
        2.公办中小学教师编制核定所体现的公务性。
        3.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所体现的公务性。
    (二)公办中小学教师承担的是国家公共教育服务职责
        1.教师的服务场所是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公办中小学校。
        2.教师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来承担对年轻一代公共教育的责任。
        3.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归属于公法的教育法律体系。
三、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一)公办中小学教师拥有较大程度的职业自主权
    (二)公办中小学教师更突出强调承担道德性责任义务
    (三)公办中小学教师权益纠纷救济具有行政可诉性
四、完善公办中小学教师相关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相符的权利义务
    (二)建立健全体现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的“教育公务员”制度
    (三)完善公办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渠道
        1.建议完善公办中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2.建议建立公办中小学教师行政诉讼制度。
        3.建议建立教育法律顾问制度。
        4.加大对教师的法律宣传力度。

四、高等院校法律地位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校劳动人事争议中的服务期法律治理路径分析[J]. 刘恺,昝雨初,李泽宇,高玉玉. 中国人事科学, 2021(10)
  • [2]公立中小学教师人事关系法制化研究[J]. 叶阳永.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21(04)
  • [3]我国手语和盲文的法律地位:发展进程与制度进路[J]. 冯泽华. 人权, 2021(05)
  • [4]公务与专业:教师法律地位的再认识[J]. 张良禹. 教育评论, 2021(08)
  • [5]国家特殊公职人员: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时代界定与法治意蕴[J]. 刘旭东. 大学教育科学, 2021(04)
  • [6]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J]. 杨挺,李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7)
  • [7]公立高校权力清单设计相关问题研究[D]. 陈阳.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8]行政诉讼视域下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D]. 马梓轩. 青岛科技大学, 2021
  • [9]产教融合下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罗倩茜. 安徽大学, 2021
  • [10]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基于近五年90例学位授予行政诉讼案的剖析[D]. 任芷若. 西南大学,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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