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标失败的赔偿

论投标失败的赔偿

一、论招标失败的赔偿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李显冬,门向飞[1](2021)在《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我国法律规范的理解之依据究竟以何为准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该草案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但是,

刘芳利[2](2021)在《政府平台型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飞速发展,传统交通基础设施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面临更新换代,但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往往具有多面性,一方面能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助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近年来各地区正积极探索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在城市基础建设中的应用,但由于该模式存在投资规模量大、合作时间较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不仅增加了项目实施难度,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不及时采取科学的项目风险管理措施,一旦遭遇风险将给各方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研究开展PPP模式的风险管理很有必要。本文以政府平台型JK公司的桥梁PPP项目为研究对象,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应对三个方面进行研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运用文献研究法及头脑风暴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风险识别,获得最终风险清单并形成风险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构建风险评价模型,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评价法对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评价,得出各风险因素的权重值和项目风险等级,针对风险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提出风险应对及保障措施。此外,通过研究归纳出影响JK公司该桥梁PPP项目各阶段关键性风险因素,并按照风险影响大小进行排序。为了提升项目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其成功顺利实施,有针对性地对各关键性风险因素提出应对及解决措施,提升JK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为平台公司参与桥梁PPP模式提供可借鉴的风险管理成果。

翟丽君[3](2020)在《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之下,重点领域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也相继出台相应规范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严格兑现其作出的承诺。PPP模式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需求、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地方政府也将一些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的职责通过具体的PPP的项目转移给社会资本方,对于社会资本方无法实现的任务,其仍需通过承诺的方式来保障PPP项目能够顺利开展。但实践中,政府寻找借口不兑现承诺,滥用行政权力单方面违反承诺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社会资本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本文选择PPP项目这一重点领域中的政府承诺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借助相关法律理论从法律层面对政府承诺行为的概念、性质进行分析界定,并构建论证基础,即法律性质不同造成的救济途径差异。同时,利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中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信息和数据,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政府承诺行为在PPP项目中的实现路径,从实践的层面对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在应然和实然对比之下,分析出我国政府承诺行为存在承诺主体角色有争议、性质界定不清楚、承诺条款设计不合理、履约机制不健全、救济途径有争议的问题。最后,从行为规制和外部救济两个角度,提出规范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对策。一方面,通过行政决策法治化途径保障政府承诺行为的合法化,同时要强化政府方的绩效监督,健全政府信用履约机制,希望在此基础上,政府承诺行为能最大程度合理合法作出并能得兑现。另一方面,针对政府方违反承诺造成社会资本损失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及行政诉讼途径并落实政府责任承担方式。

汪涛[4](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采用的,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被不当使用,带来影响工程质量、破坏竞争秩序、滋生腐败等消极影响。由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大多出现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项目中,加上少数媒体对低质低价问题工程的报道渲染,将引发“低价中标”的原因归咎为“最低价中标法”,导致社会大众产生“最低价中标法”与“低价中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误解。为此,建设工程领域以及法学界部分学者一度呼吁要废除“最低价中标法”。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招投标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评标方法,是一种中立性的评标方法,并无好坏之别,亦非必然导致“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历经近四十年的招投标活动检验,与“综合评标方法”等其他评标方法相比,在招投标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最符合招投标初衷的一种评标方法,应当保留,但也需要具有完善的适用保障制度为其发挥最大效用廓清障碍。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论文主体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最低价中标法”概述。本部分内容首先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成本”等概念之间的关联,指出为适应社会习惯称呼以及研究便利,本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最低价中标法”界定为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的总称。其次,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分析,明确“最低价中标法”实质为第一密封拍卖,对其历史演进的梳理可知“最低价中标法”已然成为招投标事业中一种普遍适用的评标方法。最后,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其具有利于节约投资、刺激竞争、规范市场、与国际规则接轨等积极影响。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本部分主要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的法律原因、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后果进行实践分析,指出造成“低价中标”的问题根源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而是因“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适用保障制度缺陷所致。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的适用进行法律体系化梳理,会发现此种评标方法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保障制度的缺陷。在招标人权责制度方面,招标人作为招标的发起人和招标结果的承受人,缺乏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控制价之行为的法律规制,也缺失赋予招标人标后审核权的法律规定。在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问题上;由于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法律后果缺失,加上当前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低价中标”。在评标专家制度上,存在评标专家权益保障不足和责任机制缺失的问题。在招投标监督制衡制度上,存在公示系统更新慢以及公示内容严重缺失等不足。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廓清“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的诸多障碍。要解决招投标活动中“低价中标”带来的系列问题,需要有效发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价值,针对“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缺陷,从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招标人权责制度上明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责任以及增加标后审核环节。就招标人的权责制度层面,增设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行政责任遏制投标人的“低价中标”。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等方面完善现行评标制度。在社会监督角度方面,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平台构建全过程透明公示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保障制度的体系化完善,让“最低价中标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使其为招投标事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最大的效用。

严然[5](2019)在《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机理与解耦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五年来,我国高铁海外投资作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排头兵”,积极领跑“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的崭新名片。高铁海外投资对象也已从最初的设备、技术出口,逐步发展至后期运维管理输出,并加大力度向海外全领域投资迈进。然而,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面临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高、东道国环境复杂以及海外合作不力等诸多问题,在当前短短的10年起步期间,成功案例较少。一方面,就海外投资环境而言,会面临宏观经济动荡、市场发育不足等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就投资企业而言,会面临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主观不确定性增加而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海外市场环境和投资企业的动态与随机变化,也使得这些影响中国高铁海外投资的风险因素充满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并进一步引致风险间发生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耦合关系。一旦项目系统出现高度复杂的风险耦合状态,随之而来的风险事件发生量将呈现上升趋势,对中国高铁海外投资企业及“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造成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巨大损失。因此,正确认识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的耦合机理,并运用合理解耦控制手段对其加以化解,已经成为高铁“走出去”发展征途上的关键一步。论文秉承“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建立完善合理的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分析框架与系统性防范控制策略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展开研究。通过分析我国高铁海外投资失败案例背后的风险因素间的耦合关系,掌握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规律。并且从历史统计层面及案例仿真层面双重入手,对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进行定量模型构建与仿真评价,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对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策略的理论依据与框架。论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识别并得到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因素清单。结合文献挖掘法与案例研究法,对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项目风险进行识别。首先从风险链条的角度,利用案例研究对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再从相关文献中,通过知识性挖掘与归纳性推理,识别出大量相关的风险因素,作为对案例研究识别的修正与补充,进一步提升风险识别的质量和效率,得到客观合理的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清单。第二,定性分析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关系。从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的基础入手,对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的界定、关键要素与分类进行阐述,探讨了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机理。在耦合机理的指导下,结合案例研究法分析得出高铁海外投资项目中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东道国环境、东道国产业四类风险间单因素、双因素及多因素耦合关系。第三,定量构建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模型。从历史统计层面,运用N-K模型计算已发生的高铁海外投资项目风险事件中资-能-环-产四大风险因素的耦合度程度。从案例仿真层面,结合莫斯科-喀山高铁投资项目案例,运用基于逆向云理论的耦合度模型进行耦合度测量,在此基础上再运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风险因素耦合程度的演化趋势、以及总体风险水平对风险因素的耦合程度变化的敏感性进行仿真研究,分析出各类耦合因素对风险总水平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第四,提出基于解耦思想的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策略。结合风险耦合发生前、中、后的不同状态,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援的角度,针对性地提出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防范与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降低资-能-环-产四因素间的耦合程度,使我国海外高铁投资整体风险水平下降到合理范围之内,为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管理提供理论性指导与参考。论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的耦合机理进行分析与探索,并提出相应的解耦控制策略。在理论上为实现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项目的科学、高效和集成化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在实践上以帮助政府和企业更好地解决当前我国海外高铁“走出去”中所出现的一系列投资、建设、及项目管理问题,从而保证未来我国高铁“走出去”的健康发展。

李湘源[6](2019)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招投标缔约方式广泛运用于建设工程领域,该种方式同时受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前者侧重于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后者更多地带有行政色彩,因此以该方式订立合同既要体现意思自治,同时又要符合诸多限制性要求。鉴于法律条文内部之间存在潜在的逻辑矛盾,且难以对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再加上未明确规定此过程中各个阶段行为的效力,导致各种争议的出现,尤其体现在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问题上。时至今日,关于该问题,立法规定缺失,司法实践裁判不一,理论观点争论不休,学界及实务界均无定论。首先,本文从司法实践中整理了涉及中标通知书效力纠纷的125个案例,分别进行案由分布、裁决观点、上诉率的分析,并总结其裁量过程的分歧焦点,从而明确了司法裁判中三种极具典型意义的观点,包括:“合同未成立说”、“合同成立生效说”、“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其次,本文针对“合同未成立说”和“合同成立生效说”进行了证否。“合同未成立说”将《招标投标法》中的书面合同规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且主张中标通知书虽然具备合同实质内容,但仍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该观点在理论选择上忽视了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性,即它是由招标、投标、中标、签订书面合同诸多阶段前后连接的完整链条。书面形式规则仅能解释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却无法实际论证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导致其结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合同成立生效说”采用要约承诺理论,以中标通知书具备实质内容为依据,判定其已经构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诺,而书面合同仅是程序安排,并非强制性规范。该观点没有突破传统理论,无法与特殊的招投标程序完全契合;而且,其对书面合同的解释与法律体系的逻辑相冲突。综上,这两种学说均不能自圆其说。最后,本文支持采用预约合同理论来解释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即当它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处时预约合同成立,分别从中标通知书符合预约的构成要件、预约合同的适用价值两个角度进行了证成。从中标通知书的目的来看,其具备未来缔约之意,符合预约目的;从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观之,符合预约的内容明确性要求;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来看,应当明确预约与本约之间不存在转化一说,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书面合同未订立但发生实际履行时,应该适用《合同法》第36条关于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成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预约合同已然存在,本约合同因适用履行治愈规则而成立,不能认为是预约转化成了本约。就适用价值而言,预约与本约的两阶段性与以中标通知书为节点划分为双阶段的招投标程序能够完美契合,且对书面合同以限缩解释并赋予其形式与内容的双重涵义,更加吻合法律规定之意,此外,通过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制,使得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利益得以平衡。综上,将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认定为预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既考虑了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性,也符合学理解释与法律逻辑体系。

赵敏华[7](2019)在《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分担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础设施PPP项目是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重大改革,能够将政府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增强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简政放权,体现现代治理理念。但是,实际实施的PPP项目往往会因为各种风险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是直接失败,导致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优势不能全面发挥。IPD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集成交付管理模式,要求各个参与方在项目早期就进入项目当中,发挥自己的智慧和经验提高项目的质量,降低项目的成本,减少项目的风险。当前,IPD模式在国外已经有许多的成功的案例,我国大多数学者也聚焦于IPD模式的研究和IPD模式在PPP项目中运用的研究,国内部分项目已经采用了IPD模式的核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本文基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进行了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分担的研究,期望于能够通过IPD模式在基础设施PPP项目中的应用,减少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因素,提高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成功率。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识别出了传统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因素。由于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缺乏成熟的经验及理论,因此本文采用扎根理论通过对专家学者以及经验丰富的项目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识别出了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因素以及IPD能够有效减少或增加的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因素。其后,本文将文献综述和扎根理论的识别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得到了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的风险因素表。其次,本文通过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识别出的IPD模式下的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了量化的研究,对各项风险因素进行了重要程度的排序,以及对重要风险提出了应对机制。然后,本文基于博弈论对IPD模式下的基础设施PPP项目进行了风险分担的研究,构建了三方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模型在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纯投资者)以及承包单位之间求出需要单方承担的风险,该模型的计算结果也与法律法规要求相符合。其后,通过构建合作博弈Shapley值博弈模型求出需要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纯投资者)以及承包单位两方以上承担的风险的分担比例。最后,本文通过实际项目案例对上述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以及风险分担的研究结果进行了应用,验证了研究结果的合理性和实操性。本文有图12幅,表53个,参考文献110篇。

郭小柳[8](2019)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特许经营作为公私合作的典型形式,充分体现了“由契而治”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行政法单方管制缺陷。但由于私人主体具有逐利性本质,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私人主体的高参与度使政府寻租的概率增加,公私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共谋或单方面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将研究视角从特许经营协议双方转向协议外第三人,一方面能够填补现阶段理论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有助于构建更为完善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公私合作模式良性发展。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论证。第一部分阐明了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以及协议第三人的界定问题。特许经营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混合识别标准”,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合同,其契约性和行政性从不同方面对协议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产生影响,根据协议的行政合同属性,进一步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界定了协议第三人的内涵,并将其划分为代表个体利益的第三人和代表集合利益的第三人两类。第二部分对本文研究的核心展开法理分析,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和权利保护的双重机制两个方面,运用其中蕴含的基本理念及分析思路,可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构,通过将协议的存续期划分为特许经营权人的甄选、协议缔结和协议履行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辨明在三个阶段中存在的两组多边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从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和权利救济保护两方面,梳理了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现状,总结出当前第三人权利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内容有所缺失、可操作性弱,以及救济保护过于单薄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对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提出基本构想,在制度保障层面,应注重竞争程序的设计、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以及特许经营权人义务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补充,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则应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疏通、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更新三个方面展开。

林燕[9](2019)在《M煤化工企业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始终。因而,加强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对保证项目的圆满完成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国内M煤化工企业实际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本文研究资料基础,逐项分析该企业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理环节中的问题有已签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事项与项目立项不一致,拦标价及标底设置不合理,选聘的谈判或评标评委不作为或起到反作用,选择的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实际项目合同管理,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不规范;合同内容中的问题有质保金条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违约金条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付款方式不合理等问题。针对内蒙古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实际问题,本论文以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深入剖析各类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进行了细致的归纳和分析,总结出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成因主要有:相关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谈判/评标专家及谈判方案不适用、合同文本问题以及合同管理工作不连续性等。进而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现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评标与合同谈判制度、提升合同文本质量、使用电子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来保证合同管理工作一致性及连贯性、建立合同后评价制度等。同时本文对改进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对比评价。经对比分析实施改进措施前后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数据,针对该企业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改进措施起到了良好的实施效果,进而切实有效的推进了企业合同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实施进程。

高盼盼[10](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公益诉讼分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阶段,只有经过检察机关向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主体发出检察建议,行政主体在诉前程序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行政主体在诉前程序中是否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即是否作为是判断的核心。但行政主体是否作为的认定在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与检察建议、行政主体行为、受损公共利益的修复之间存在复杂关系,并不容易明确。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做了系统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析梳理了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三大核心要素即具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以及现实上不作为;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目的;提出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称谓,但实证研究中并没有区分的必要,为下文展开分析扫清障碍。第二部分总结呈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存在将对检察建议的回复义务视为作为义务的倾向,架空了对作为可能性的考量,形成了以公共利益是否完全修复的现实结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分析了结果标准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结果标准的形成虽然有理论与现实上的原因,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影响行政行为产生实际效果的诸多因素,武断的采纳该标准无法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所追求的保护公共利益与节约司法资源并举的目的。第四部分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完善路径,即提升审查强度、完善认定要件与明定不作为的典型表现形式。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应当从作为义务、作为可能、作为期限与实质要件即法定措施是否用尽等四个要件予以明定与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完全不作为与不完全作为。其中不完全作为是实践中的主要形态,主要有行政处罚不充分,怠于实行强制执行,以刑事处罚代替行政处罚等具体表现。

二、论招标失败的赔偿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招标失败的赔偿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对我国法律规范的理解之依据究竟以何为准
    理解中国法能否以《法国民法典》为规范依据
        1.《法国民法典》是蒸汽机、水推磨时代商品交换的行为规则
        2.我国立法对域外法律规范的适用已有明确规定
    目前对“预约”的解读只能以《民法典》为准
如何理解预约合同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
    只有将法律作为法律意识的起点,其指引作用方能得以实现
        1.凡行为规则都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
        2.法律的作用就是提供预定的行为模式来规制行为,要求遵守
    谁说预约就没有指引作用
        1.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已对预约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我国法律对预约合同的规制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3.法理与实务更深入地构建和识别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
        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可以视为对合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前移
承认预约并不影响实际履行对合同成立效力的补正
    合意产生债,既防止缔约方“跳单”,又保留了深化合意的机会
        1.预约既确保缔约接触,又巩固谈判成果,旨在保留细化合意的机会
        2.将预约成立等同于本约成立,可以排除预约合同成立的种种误区
        3.合同的实际履行可以补正招投标合同订立过程中形式要件的瑕疵
        4.预约合同应基于当事人的真意并按照内容的实质进行分类
    招投标形式要件瑕疵完全可由“履行治愈”与“合同默示成立”来弥补
        1.履行治愈规则
        2.默示合同成立的规则

(2)政府平台型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PPP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价研究
        1.2.2 PPP项目风险分担与应对研究
        1.2.3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2 相关概念及理论方法
    2.1 相关概念及理论
        2.1.1 PPP相关概念
        2.1.2 风险管理理论
    2.2 层次分析法
        2.2.1 层次分析法原理
        2.2.2 层次分析法步骤
    2.3 模糊数学评价法
        2.3.1 模糊综合评价法原理
        2.3.2 模糊综合评价法步骤
3 JK公司桥梁PPP项目的建设现状及问题
    3.1 JK公司桥梁PPP项目现状
        3.1.1 JK公司桥梁PPP项目背景
        3.1.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运作
    3.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问题
        3.2.1 融资结构受政策影响
        3.2.2 施工组织受多重影响
        3.2.3 风险管控意识不强
    3.3 本章小结
4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识别分析
    4.1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初次识别
        4.1.1 项目前期风险初次识别
        4.1.2 准备期风险初次识别
        4.1.3 建设期风险初次识别
        4.1.4 运营移交期风险初次识别
        4.1.5 全过程风险初次识别
    4.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二次识别
        4.2.1 项目前期风险二次识别
        4.2.2 准备期风险二次识别
        4.2.3 建设期风险二次识别
        4.2.4 运营移交期风险二次识别
        4.2.5 全过程风险二次识别
    4.3 JK公司桥梁PPP项目最终识别风险清单
    4.4 本章小结
5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
    5.1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指标体系构建原则及方法
        5.1.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5.1.2 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5.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指标体系构建
        5.2.1 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5.2.2 指标体系框架内容
    5.3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评价
        5.3.1 JK公用绒面的桥梁PPP项目风险评价过程
        5.3.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评价结论
    5.4 本章小结
6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应对及保障措施
    6.1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应对
        6.1.1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应对原则
        6.1.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6.2 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保障措施
        6.2.1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6.2.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6.2.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3 本章小结
7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附录2

(3)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PPP项目与政府承诺行为
        1.2.2 PPP项目中政府违反承诺行为的原因
        1.2.3 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之处
第二章 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基础理论
    2.1 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概念界定
        2.1.1 政府承诺概念的提出
        2.1.2 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2.1.3 本文对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界定
    2.2 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相关理论
        2.2.1 担保国家理论
        2.2.2 双阶理论
        2.2.3 契约理论
    2.3 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性质
        2.3.1 学界对政府承诺行为法律性质之争议
        2.3.2 本文对政府承诺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
第三章 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的形式及内容
    3.1 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表现形式
        3.1.1 PPP项目实施方案
        3.1.2 PPP项目相关合同
        3.1.3 PPP项目政府承诺函
    3.2 PPP项目中政府承诺具体内容
        3.2.1 承诺付费与补助
        3.2.2 承诺负责或协助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
        3.2.3 承诺提供相关连接设施
        3.2.4 承诺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3.2.5 承诺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
第四章 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4.1 政府承诺主体角色有冲突
    4.2 政府承诺条款设计不合理
    4.3 政府承诺法律性质不明确
    4.4 政府承诺履约机制不健全
    4.5 政府承诺救济途径有争议
第五章 规范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对策
    5.1 统一政府承诺行为正当程序
    5.2 强化政府承诺行为绩效监督
    5.3 健全政府承诺行为履约机制
    5.4 明确政府承诺行为救济途径
    5.5 落实政府违反承诺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最低价中标法”概述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二)低价中标
        (三)成本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起源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外演进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内演进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节约投资
        (二)有利于刺激竞争
        (三)有利于规范市场
        (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招标人权责制度缺失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二)招标人标后审核制度缺失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一)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缺失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缺失
        (三)过低的履约保证金难以遏制“低价中标”
    三、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存在缺陷
        (一)评标专家的权益难以保障
        (二)评标专家责任承担制度不完善
    四、公示制度尚不完善
        (一)信用系统数据不完善
        (二)项目信息公示内容不全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招标人权责制度
        (一)构建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建立以招标人为主的标后审核制度
    二、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责任
        (一)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
        (二)建立针对“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制度
        (三)提高“最低价中标法”项目的履约担保上限
    三、构建权责统一的评标专家权责制度
        (一)强化评标专家权益保障
        (二)完善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公示制度
        (一)依法保障公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扩充招标项目的公示内容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5)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机理与解耦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1.1 中国高铁海外投资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先行官
        1.1.2 中国高铁海外投资面临多重风险
        1.1.3 中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研究的重要性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1.3.1 海外投资风险管理学术史梳理及相关研究综述
        1.3.2 高速铁路学术史梳理及相关研究综述
        1.3.3 风险耦合模型相关学术史梳理及相关研究综述
        1.3.4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总结
    1.4 研究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研究内容
        1.4.1 研究目标
        1.4.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4.3 研究内容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1.5.1 研究方法
        1.5.2 技术路线
2 高铁海外投资现状与风险概述
    2.1 高铁海外投资的界定
        2.1.1 高铁海外投资的概念
        2.1.2 高铁海外投资的特征
    2.2 国内外高铁行业发展现状
        2.2.1 国外高铁行业发展概况
        2.2.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现状
    2.3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特征与成因
        2.3.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特征
        2.3.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主要成因
    2.4 本章小结
3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识别
    3.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识别方法
        3.1.1 案例研究法
        3.1.2 文献挖掘法
    3.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与完善
        3.2.1 基于案例研究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3.2.2 基于文献挖掘法的风险因素识别
    3.3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清单
    3.4 本章小结
4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分析
    4.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的基础
        4.1.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的界定
        4.1.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的关键要素
        4.1.3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的分类
    4.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机理
    4.3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关系分析
        4.3.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单因素风险耦合分析
        4.3.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双因素风险耦合分析
        4.3.3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多因素风险耦合分析
    4.4 本章小结
5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5.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5.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模型的比较与选择
        5.2.1 常见的风险耦合模型
        5.2.2 风险耦合模型的比较及选择
    5.3 基于历史统计层面的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5.3.1 历史案例统计
        5.3.2 N-K模型构建
        5.3.3 基于历史风险事件的N-K模型应用
    5.4 基于案例仿真层面的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5.4.1 莫斯科-喀山高铁项目概况
        5.4.2 耦合度模型构建
        5.4.3 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5.4.4 基于莫斯科-喀山高铁项目的耦合度及系统动力学模型应用
    5.5 对比分析
    5.6 本章小结
6 基于解耦思想的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防控策略
    6.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解耦原理
        6.1.1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解耦原则
        6.1.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解耦原理示意
    6.2 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解耦策略
        6.2.1 耦合前风险防控策略
        6.2.2 耦合中风险防控策略
        6.2.3 耦合后风险防控策略
    6.3 本章小结
7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的不足之处
    7.3 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附录
    A.基于文献挖掘法的风险因素挖掘结果
    B.莫斯科-喀山项目风险指标打分问卷
    C.耦合度计算结果
    D.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E.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6)建设工程领域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范式
    四、结构安排
第一章 中标通知书效力纠纷之司法裁判争议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中案例的统计分析
        一、同类案件案由分布广泛
        二、同类案件裁决差异明显
        三、同一案件上诉现象普遍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典型观点
        一、合同未成立说
        二、合同成立生效说
        三、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
第二章 “合同未成立说”证否
    第一节 “合同未成立说”之观点剖析
        一、以合同书面形式规则为理论支撑
        二、以《招标投标法》之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
        三、主张实质内容与合同成立属于不同维度
    第二节 “合同未成立说”之反思
        一、忽略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性
        二、误读实质内容之意导致逻辑矛盾
        三、违背法律规定之效力认可
第三章 “合同成立生效说”证否
    第一节 “合同成立生效说”之论据
        一、以要约承诺规则为理论基础
        二、以中标通知书已就实质内容达成合意为主要论据
        三、以认定书面合同仅具程序意义为支撑依据
    第二节 “合同成立生效说”之失当
        一、固守要约承诺规则与招投标程序相脱节
        二、实质内容合意论与法律规定的真意相矛盾
        三、书面合同的解释与法律体系的逻辑相冲突
第四章 “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证成
    第一节 “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之理论基础
        一、以预约理论作为说理基础
        二、中标通知书是预约的承诺
        三、对书面合同采用严格解释
    第二节 中标通知书与预约合同之构成相契合
        一、中标通知书与预约合同均具备未来缔约的意思
        二、中标通知书内容完备符合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
        三、实际履行导致预约转本约的误读与修正
    第三节 “预约合同成立生效说”之适用价值
        一、预约本约阶段性特征与招投标程序双阶性的契合
        二、预约合同理论的引入更吻合书面合同规定之真意
        三、预约合同理论使招投标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平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分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问题提出
    1.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1.5 理论基础
    1.6 研究方案
2 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因素识别
    2.1 风险因素识别方法
    2.2 IPD模式的风险概述
    2.3 传统模式下PPP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
    2.4 基于扎根理论的风险因素识别
    2.5 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因素
    2.6 本章小结
3 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风险评价
    3.1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3.2 风险评价方法
    3.3 风险评价模型建立
    3.4 风险因素评价及应对机制
    3.5 本章小结
4 基于博弈论的风险分担模型
    4.1 风险分担主体分析
    4.2 风险分担原则与思路
    4.3 基于三方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初步风险分担
    4.4 基于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的风险再分担
    4.5 风险分担策略
    4.6 本章小结
5 实证分析
    5.1 项目概况
    5.2 风险识别与评价
    5.3 城北汽车客运站风险分担研究
    5.4 本章小结
6 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研究结论
    6.2 主要创新点
    6.3 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1
附录 2
作者简介
学位论文数据集

(8)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演进及其价值定位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之界定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内涵与特点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类型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双重属性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
        一、协议的契约性为侵犯第三人权利埋下隐患
        二、协议的行政性为第三人权利保护创造空间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担保责任理论
        二、权利保护的双重机制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法律关系析论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存续阶段划分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多边法律关系解构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协议第三人权利直接实现的制度保障现状及问题
        一、特许经营权人甄选程序:程序设计过于空泛
        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条文设置分散化
        三、对第三人的概括性赋权:相应义务与责任规定略显不足
    第二节 协议第三人权利救济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面向协议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阻塞
        二、涉及协议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裁判尺度不统一
        三、协议第三人难以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损失填补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构想
    第一节 以公私合作特别法为第三人权利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一、设计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并重的甄选程序
        二、构建全方位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三、明确与概括性赋权相对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节 以立体化权利救济制度为第三人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一、为特定第三人开放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二、从竞争者诉讼和公益诉讼角度完善行政诉讼救济
        三、国家对权益受损的协议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9)M煤化工企业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3 综述小结
    1.4 研究的内容、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思路
        1.4.3 研究方法
    1.5 论文结构
2.合同管理相关理论
    2.1 采购及项目采购
        2.1.1 采购
        2.1.2 项目采购
    2.2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理论
        2.2.1 合同策划概述
        2.2.2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概述
        2.2.3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授权管理理念
        2.2.4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阶段划分
        2.2.5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
3.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3.1 M煤化工企业概况
        3.1.1 企业基本情况
        3.1.2 企业管理现状
    3.2 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3.2.1 M煤化工企业合同现状
        3.2.2 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与岗位设置
        3.2.3 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与流程
        3.2.4 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绩效考核
        3.2.5 M煤化工企业合同策划管理
    3.3 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3.1 管理环节中的问题
        3.3.2 合同内容中的问题
    3.4 本章小结
4.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根本问题及其成因
    4.1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4.1.1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调查
        4.1.2 形成原因分析
    4.2 谈判/评标专家及谈判方案的不适用
        4.2.1 谈判/评标专家不适用的情况调查
        4.2.2 谈判方案不适用的成因调查
        4.2.3 形成原因分析
    4.3 合同文本不严谨问题
        4.3.1 合同文本不严谨问题及情况调查
        4.3.2 形成原因分析
    4.4 合同管理工作的不连续性
        4.4.1 合同管理工作无整体性、无连续性的情况调查
        4.4.2 形成原因分析
    4.5 本章小结
5.M煤化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改进措施
    5.1 修订完善现行合同管理制度
        5.1.1 建立合同策划制度
        5.1.2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5.1.3 制度及时更新及适用性制度回顾
        5.1.4 实施效果评价
    5.2 完善评标与合同谈判制度
        5.2.1 建立谈判和评标专家库
        5.2.2 建立谈判或评标专家审批机制
        5.2.3 谈判方案事前审批
        5.2.4 实施效果评价
    5.3 提升合同文本的质量
        5.3.1 扩充修订标准合同文本
        5.3.2 制定专有条款标准文本
        5.3.3 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
        5.3.4 实施效果评价
    5.4 保证合同管理工作一致性及连贯性
        5.4.1 建立问责机制
        5.4.2 电子信息化系统的应用
        5.4.3 实施效果评价
    5.5 建立合同后评价制度
        5.5.1 合同后评价体系内容
        5.5.2 合同后评价问责机制
        5.5.3 实施效果评价
    5.6 本章小结
6.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展望
        6.2.1 本论文研究的不足
        6.2.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附录1 M煤化工公司2018 年采购评审专家库
附录2 M煤化工公司2018 年采购评审专家统计表

(10)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相关界定
    (一)行政公益诉讼不作为认定的基础厘清
    (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结果标准倾向
    (一)“作为义务”的考察
    (二)“作为可能性”判断缺失
    (三)以公共利益的恢复结果为判断标准
三、对不作为认定结果标准的反思
    (一)以结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存在的缺陷
    (二)结果标准形成的原因
四、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完善
    (一)提升对不作为行为的审查强度
    (二)完善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明定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招标失败的赔偿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J]. 李显冬,门向飞. 中国招标, 2021(10)
  • [2]政府平台型JK公司桥梁PPP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 刘芳利. 重庆理工大学, 2021(02)
  • [3]我国PPP项目中政府承诺行为的法律规制[D]. 翟丽君. 西北大学, 2020(09)
  • [4]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D]. 汪涛.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5]我国高铁海外投资风险耦合机理与解耦策略研究[D]. 严然. 重庆大学, 2019(01)
  • [6]建设工程领域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研究[D]. 李湘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IPD模式下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分担研究[D]. 赵敏华.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1)
  • [8]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郭小柳. 东南大学, 2019(05)
  • [9]M煤化工企业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D]. 林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10]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D]. 高盼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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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标失败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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