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调解制度的价值

重新评估调解制度的价值

一、重估调解制度的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王聪[1](2021)在《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调解具有其他调解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比较优势,新时代国家试图使行政调解重现生机,发挥其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诉源治理功能。但囿于立法阙如、"诉讼中心主义"观念、"压力型维稳体制"等诸多因素掣肘,行政调解面临合法性不足、权威性流失等多重困境,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防线上整体退缩。为使行政调解摆脱制度困境,提升治理效能,应当重塑行政调解的价值,对其进行法治化重构,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社会化,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合作。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亦是面向美好生活的应然之需。

苏靖雯[2](2021)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作为带动经济的重要力量,通过资本流通达到对资本合理配置的目的。普通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等和专业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证券不法行为的侵害,再加上我国多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证券纠纷,诉讼周期较长、执行困难,对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不到位。因此,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运作,有必要加大对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模式,契合普通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维权难的困境。《证券法》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确立。万福生科案首次采用了先行赔付制度,由其保荐人平安证券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进行赔付,由此引发了学界对该制度的探讨。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尚不够深入、到位。同时,先行赔付制度本就孕育于实践仍存在不足之处,再加上立法规定过于简略,给实际操作留下了很多空白。本文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概念和理论性质进行简要论述,就理论价值和实践基础两方面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充分说明。在介绍英美两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提出具有借鉴性的意见。通过前文归纳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先行赔付协议的内容、制度适用以及制度保障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三方面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举措,为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作用保驾护航。

李树,何玥[3](2020)在《调解与信任:司法调解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使用CGSS2012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调撤率数据,实证考察了司法调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研究发现,司法调解显着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一审民事调撤率增加一个标准差,能够使公民对司法"完全不信任"和"不太信任"的概率分别下降0.64%和1.87%左右,并使公民对司法"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的概率分别上升0.64%和1.87%左右。另外,司法调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在经验上并不是倒"U"型,过度调解论的观点并未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上述发现意味着,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都有显着的成效。

高昕玥[4](2020)在《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对于“家”的认知却始终没变。中国自古就有“齐家治国平天下”“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根本在家”的至理名言,这都显示了“家庭”作为“温暖的港湾”、“心灵的慰藉”,对个人生活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入21世纪,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多元文化的融合,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转化,婚姻家庭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家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离婚率不断攀升、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问题不断突显,使得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变得尤为重要。201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定115家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由此,家事审判的改革试点工作拉开序幕。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家事纠纷的伦理性、私密性等特点,决定家事案件的审判不能简单的适用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调解作为我国诉讼制度无法替代的组成部分,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解决家事纠纷、化解家庭矛盾中极受青睐。在试点过程中,在制度创新方面,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制度,取得良好成效。各地法院分别推出了一系列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潮流,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卓有成效的新型调解方式,为健全和完善家事审判工作、创新调解制度、有效化解家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本文就是在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撰写,分为四部分:首先,对“家事纠纷”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分析家事纠纷的特点,总结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优势。其次,通过分析现有法律制度及总结家事审判试点工作,阐述我国现阶段家事调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再次,着重介绍域外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家事调解制度的最新内容,对比分析总结值得借鉴之处,从而引出其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家事调解制度的启示。最后,通过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家事调解制度的有关方式方法,以期能加快家事调解制度之落实。

梅凌寒,尹子玉[5](2019)在《明清法律中的死伤赔偿》文中提出前言在许多法系中,对受害者的人身或经济等方面的损失予以评估和赔偿是法庭的一项主要职责。在西方法内,它是侵权法的核心目的之一,而侵权法本身是法的基本分支之一。中国传统法律中,是否存在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并区别于其他法系的特定措施?从成文法和司法实践这两个视角出发,笔者主要关心的问题在于考察明清法律是否对死伤案件中的受害者加以赔偿。

余同斌[6](2019)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 ——以布迪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从实践中诞生的一项制度,是为解决中国特殊问题而做的特殊制度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尤其在一些案件中行政首长能够对一些协调事项当场作出决定,这对于促进当事人和解、缓和“官民矛盾”、促进社会纠纷彻底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以布迪厄场域理论的三个基本概念(场域、惯习和资本)为分析工具,以具体案件为分析场域,这种个案场域属于司法场域分化出的一种子场域,它所处的场域、惯习和资本既保留着司法场域的影响,也存在自主化的特征,是在特定行政案件审判的时间和空间中,法官、原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代理人以及影响案件的其他力量之间形成的一个“场”。分析论证个案场域的运行逻辑,既从内在逻辑出发,分析其内在约束着法律行动范围的规则、程序,也从外部的特定权力关系出发,从关系性的角度来分析各个主体之间的“斗争”。以个案作为制度分析切入口,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叙事式、全景式表达,展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运行逻辑。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历史、政治、规范的语境进行梳理和对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分析的基础上,从诉讼程序启动、隐性诉求识别、超越规范对抗等角度,分析场域中各主体对资本、惯习的使用和各自诉讼策略的选择,分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致力于实现行政诉讼场域平衡的实践逻辑,以及因司法权与行政权一定程度上“合谋”导致行政诉讼场域失衡的实践偏向。进而围绕本文分析出的“场域平衡”运行逻辑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主要从破除制度运行阻碍角度提出构建预审制度设想,并提出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决定机制让制度发挥更大活力,从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臻于完善。

王聪[7](2019)在《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再论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为“调判结合”辩护》文中提出中国民事诉讼"调判结合"的程序混合结构长期饱受批判,主流观点以西方法理为据,将调解与判决置于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位置,主张"调审分离"、纯化审判。然而,中国法院调解与晚近兴起的西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根本差异,二者在兴起原因、程序性质、实践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调判结合"契合我国司法现实国情,体现"实用道德主义"或"实用理性"的传统司法理念。"调解人不能同时兼任审判法官"并非颠扑不破的金科玉律,"调审分离"所恪守的程序正义至上理念是一种旁观者的形式正义,忽视了当事人本位的程序利益,忽视了法院调解的实践逻辑。从纠纷解决实效性的制度效益来看,调解与判决有机结合,也许才是中国法院调解的现代性精髓。民事诉讼程序不应当盲目移植西方诉讼上和解,而应在坚持和发扬传统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增强其规范性,实现调审关系的动态均衡。

王言[8](2018)在《新加坡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坡调解制度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2017年颁行的《调解法》为商事调解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调解法》不以设立明确的调解标准为立法重点,而是致力于划定保密性及可采性的范围。该法重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规定了执行促进机制和调解的中止诉讼制度,有效提升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近年来,新加坡调解制度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值得关注和研究。

程茂军[9](2017)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基于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修订了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总体而言,还是偏重监管需要,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关注较多,而对公司核心优势、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要求不足。在信息披露监管向事中事后转型的背景下,随着市场基础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的逐步成熟,建立充分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简约起见,以下正文内容中表述为“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具备了客观基础。同时,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及相关行政规章也为健全完善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法律基础。因此,立足于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从法律视角对信息披露规则予以全面检讨和修订完善,已经成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从信息披露的信义义务和效率考量的基础理论入手,深入探究了信息披露为何必须是以投资者导向而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在此基础上,第二章试图建立一个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的宏观分析框架,以期对具体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原则指导。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梳理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第五章探讨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和若干新型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目的是为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本章未从证券法形成的角度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而是选择另一逻辑进路即从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变迁的角度予以探讨。认为,投资者的主体身份经历了由“债权人”向“股东”再到“投资者”的演变过程,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逐渐提高。“债权人”受合同法框架下反欺诈原则的规制,公司并无向其披露信息的正当性基础;“股东”由于被视为“剩余索取权人”和董事信义义务的类推适用,公司必须向其披露有限信息;作为证券法视野下的“投资者”,基于信义义务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理论,公司负有向其全面披露有效信息的法定义务。因此,立足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信息披露制度必然是以投资者为导向,而不是以利益相关者更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的。第二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构架”。缺少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可能是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所有问题的根源。制定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个别具体制度如何设计而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对披露理念、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及其总体制度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披露理念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势有效或者说弱势有效特征已经开始显现,具备了建立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条件;同时,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和普通投资者的日渐成熟,以及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商业模式等日趋多元化,具备了建立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条件和客观基础,因此披露理念应当实现由监管者到投资者导向的切实转变。披露原则方面,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原则仍然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但是相应原则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广泛,这是投资者导向理念在披露原则上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真实性不仅指披露信息中的客观事实,还包括以事实为基础作出的判断和意见,都要做到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准确性是指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完整性是指在重大性标准之下,无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都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及时性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特别是披露软信息的情形下,要在兼顾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和投资者知情权前提下选择一个适宜的披露时点。公平性强调对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平等对待,确保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透露或者泄露。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方面,强调要突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着力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义务主体方面,认为应当扩张规制范围,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额股份持有人、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等纳入范围,以期能够提供更为全面的有效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通过考察重大性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认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聚焦点随着披露政策、披露环境以及投资者现实诉求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充分满足了投资者的决策信息需求;法律责任方面,简要构建修订法律责任的分析框架,重点内容放在第五章予以论述。遵循上述披露理论和原则,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在统筹考虑各方主体披露职责、成本收益比较和法律责任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兼容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和信息需求内容的规则体系。反映到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应当体现出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互补性、首发披露和持续披露的综合性、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例外豁免和注重外部增信措施等特征。第三章是“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探讨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即披露什么和如何披露。对于披露什么的问题,认为由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需要的是关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有何价值的信息,这与公司管理层作出经营决策所需信息具有同质性,因此披露实践中可以用管理层经营决策所需信息作为披露内容的具体指导标准。对于如何披露或者说是披露模式问题,认为强制披露信息中应当合理配置软硬信息内容;被告统一的标准化披露;进行简明易懂的披露。在此基础上,分别就首发信息披露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披露主要是年度报告、临时披露主要是保密性重大合同、澄清公告进行了详细讨论。首先,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法律规制。招股说明书既是一个法律文件,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为了免除法律责任发行人还应当披露发行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又是一个销售文件,需对证券发行吸引投资者踊跃申购的亮点进行深度挖掘,推介营销。在对主要成熟市场招股说明书规制的三种模式和主要内容异同点进行比较之后,总结我国目前招股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并在实证案例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结构框架、减少合规信息、提高行业披露的逻辑性,健全分行业披露指引等具体建议。其次,关于年度报告的法律规制。在对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先后15次修订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与招股说明书相比年度报告力求简化,应当立足于提供本年度的增量信息;与其他持续披露文件相比又应当详细,着重于披露本年度已经或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年度报告作为集合性信息的载体,是对其他载体披露信息的扩展和确认。在阐述其法律定位之后,分析了目前年度报告规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厘清会计准则制定权和监管权关系、强调公司个性化披露,统筹协调公司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等具体建议。最后,关于临时报告的法律规制。通过考察临时披露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其具有的特征之后,认为临时报告的披露定位应当更加注重其“三高”,即及时性公平性要求更高、重大性标准要求更高、公平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效率之间的妥当平衡要求更高。在比较分析主要成熟市场国家对于临时报告的规制方式和认定程序之后,提出完善披露项目列示方式、由上市公司自行认定重大信息,但证券交易所保留要求补披露权的具体建议。另外,该节还对两类典型的临时报告,即保密性重大合同和澄清公告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其信息披露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章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探讨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即披露定位、披露程序和披露标准问题。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从管理层运营管理公司的视角自主决定披露内容,披露时要特别关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的相互影响。公司应当按照可靠性、相关性、关联性、持续性原则,采取识别公司重要的成功因素、确认促其成功的战略和计划等五个步骤后予以自愿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虽然是自愿性的,但也要进行相应规制。在对法律文本和披露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自愿性披露是否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及是否负有更新义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前者,认为重大性分为法定重大性和认定重大性,自愿性披露信息不应当成为信息冗余的根源而应当在认定重大性标准之下提供有价值信息。对于后者,更新义务应当排除历史事实的适用,仅限于在公开文件或陈述中的预测前瞻性信息,如此才能比较好的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界定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具体项目、公司建立自愿性信息应否披露的评估机制、证券交易所制定特定信息的披露指引等具体建议。另外,本章最后以盈利预测为例,先是分析比较成熟市场国家的规制方式,进而在对我国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持续披露公告等三类盈利预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转变监管方式等具体建议。第五章是“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为保障实施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对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权进行合理划分。对首发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进行具体分析后,认为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主要是界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及其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诸如以什么方式和何种内容进行披露,则应由证券交易所管理。其次,重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对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法条分析的基础上,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探讨了证券持有人是否可作为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是否应当及于次要行为人、连带责任抑或比例责任等法律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条文建议稿。最后,鉴于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效果不佳等原因,先是探讨了民事调解在虚假陈述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和相关制度设计,后则在实证分析三个先期赔付案例的基础上,较为深入的探讨了先期赔付的制定权、赔付金额计算、协议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先期赔付制度的构建思路与具体适用规则。

陈胜[10](2015)在《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金融深化、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金融仲裁作为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都使其备受瞩目,故本项目以金融仲裁在中国为题。《金融仲裁在中国》正文内容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对该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及结论加以概述如下:第一部分各仲裁规则中金融仲裁的含义这部分首先明确了金融仲裁的含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限公司的《个案受理准则指引》、英国的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荷兰P.R.I.M.E.金融争议解决机构、意大利金融仲裁中对于金融仲裁的界定后,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金融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规则》为基础,对金融仲裁作出了界定。金融仲裁又称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务争议仲裁,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因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金融仲裁既包括一般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交易及金融服务纠纷,又包括专业金融仲裁机构处理的金融纠纷。当然,金融仲裁也应包括临时仲裁,相关论述将在以后章节予以展开。第二部分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仲裁性的范围正在经历着世界范围内的放开。《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法层面对金融仲裁的首次规定,而且将几乎涉及金融服务业所有领域的争议(Financing,Banking&Insurance)均纳入其可仲裁性范畴。除此,台湾地区、美国、英国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上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中国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肇始于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自此,中国政府从国务院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推动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试图以行政引导的方式推动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在证券仲裁、银行仲裁、保险仲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有着独特的空间。除了中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相关金融立法略显不足外,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现象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舞台。"三中止"政策、最高法院对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设置的八大先决条件等都是人民法院"拒绝司法"的理据。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可以弥补法院"拒绝司法"弊端,填补金融法律规则的不足,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推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该部分将用理论结合法规、案例的方式论述金融仲裁在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中国金融仲裁现状为进一步对实务中的效率问题、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结果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60个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样本来源为: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针对样本分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与多变量分析。通过60个样本分析,会发现金融仲裁在仲裁中所占比例较小,金融仲裁的所用时间普遍较长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其发展。具体分析内容如下:单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案件类别分析?仲裁案件受理年份分析?仲裁时间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分析?仲裁结果分析?仲裁及律师费用分析多变量分析的内容如下:?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庭组成情况与仲裁结果的关联分析?仲裁结果与仲裁时间的关联分析?仲裁时间与案件类型关系分析?仲裁时间与受理年份分析分析?仲裁结果与律师费用支付第四部分结合国际仲裁规则看中国金融仲裁正文的第四部分选取了三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分析,分别是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CDP)仲裁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颁布的《2013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仲裁指南》、荷兰海牙成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P.R.I.M.E Finance)金融仲裁规则。针对这些仲裁规则中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权利、仲裁的保密与隐私、仲裁的费用等问题等规定进行了具体解析。并对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仲裁案件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这些解析和说明,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助力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重估调解制度的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估调解制度的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徘徊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行政调解
一、我国行政调解发展的现实图景
    (一)行政调解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立法现状与地方探索
    (二)行政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运行特征
二、新时代行政调解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法理证成与价值重塑
    (一)行政调解是现代“行政国家”行政权扩张的时代产物
    (二)行政调解是柔性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三)行政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内生性制度优势
三、行政调解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困境掣肘
四、探寻行政调解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最优路径
    (一)明确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二)规范行政调解运行程序
    (三)提高行政调解法律效力
    (四)完善行政调解联动机制
    (五)推进行政调解社会化
结语:面向美好生活需要的行政调解

(2)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1.2.2 国外文献综述
        1.2.3 总结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1.5 论文结构
第2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概述
    2.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产生
    2.2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
    2.3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性质分析
        2.3.1 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
        2.3.2 保证
        2.3.3 行政和解
        2.3.4 民事和解
        2.3.5 观点总结
    2.4 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
        2.4.1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4.2 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2.4.3 弥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
        2.4.4 坚持和解原则
    2.5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实践分析
    2.6 小结
第3章 域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启示
    3.1 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
        3.1.1 公平基金制度
        3.1.2 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3.2 英国投资者保护制度
    3.3 对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启示
        3.3.1 扩大基金的筹集渠道
        3.3.2 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
        3.3.3 协调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解决证券市场纠纷
    3.4 小结
第4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协议内容
        4.1.1 先行赔付主体不完整
        4.1.2 先行赔付的赔付标准不一致
        4.1.3 先行赔付协议效力争议
    4.2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适用
        4.2.1 先行赔付方案缺乏公正性
        4.2.2 行政处罚影响先行赔付的适用
    4.3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保障
        4.3.1 先行赔付制度缺乏监督
        4.3.2 先行赔付制度与当前司法机制衔接不足
        4.3.3 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
    4.4 小结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完善建议
    5.1 完善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协议的内容
        5.1.1 明确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赔付主体
        5.1.2 明确先行赔付的赔偿标准
        5.1.3 赋予先行赔付方案强制执行力
    5.2 规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适用
        5.2.1 完善先行赔付协议制定的听证程序
        5.2.2 从行政处罚方面加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导和适用
    5.3 保障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实现
        5.3.1 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监督机制
        5.3.2 促进先行赔付制度与民事诉讼相协调
        5.3.3 保障先行赔付主体追偿权的实现
    5.4 小结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2、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4)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内容
第2章 家事纠纷与家事纠纷调解
    2.1 家事纠纷的内涵
        2.1.1 家事纠纷的概念
        2.1.2 家事纠纷的特征
    2.2 家事调解的内涵
        2.2.1 家事调解的定义
        2.2.2 家事调解的优势
第3章 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
    3.1 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现状
        3.1.1 立法现状
        3.1.2 司法现状
    3.2 家事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无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
        3.2.2 缺少专业的家事调解组织及人员
        3.2.3 社会参与性不足
        3.2.4 调解前置性不明确
第4章 域外家事纠纷调解制度及启示
    4.1 域外家事纠纷调解制度
        4.1.1 日本家事纠纷调解制度
        4.1.2 美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
        4.1.3 英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
        4.1.4 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调解制度
    4.2 域外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启示
        4.2.1 完善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
        4.2.2 专业的调解机构及人员
        4.2.3 多元化的家事调解服务
        4.2.4 奉行家事调解前置主义
第5章 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5.1 建立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
    5.2 构建专业化调解队伍
    5.3 强化部门间联动
    5.4 明确调解前置的强制性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 ——以布迪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由来
    二、研究思路
    三、结构安排
第一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场域与表达
    第一节 布迪厄场域理论引入及其价值
    第二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之生成场域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语境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政治语境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规范语境
第二章 个案场域: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图景
    一、案件勾勒
    二、场域图景
第三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运行逻辑
    第一节 诉讼程序启动:原告的符号资本
    第二节 隐性诉求识别: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发声”
    第三节 超越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策略选择
    第四节 场域平衡:制度实践逻辑
        一、原告角度:对抗性之形式体现
        二、被告角度:行政争议化解之目标导向
        三、法院角度:提升裁判可接受度之现实需求
    第五节 场域失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谋”
        一、体制影响:行政争议化解之“合”
        二、潜在影响:行政争议化解之“谋”
        三、“合谋”之果:对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影响
第四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基于“场域平衡”
    第一节 返回“场域”:预审程序之设想
    第二节 制度保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决定机制
        一、明确原告具有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
        二、明确法院具有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力
        三、支持被诉行政机关决定负责人出庭应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再论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为“调判结合”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法院调解的中国问题意识
一、“调判结合”的制度谱系:起源、意涵与政策嬗变
二、为什么“调判结合”:基于司法国情的原因追问
    (一) “调判结合”能够有效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政治需要
    (二) “调判结合”能够满足转型时期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
    (三) “调判结合”能够弥补法院判决权威的结构性缺失
    (四) “调判结合”契合了实用道德主义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
三、“调审分离”的西方图景:调解在域外司法程序中的位置
    (一) 英美法系的“庭外解决”与“法院附设调解”
    (二) 大陆法系的“法官促进和解”与“和解法官调解”
四、调判结合”的实践逻辑:破除“调审分离”的西方教条
    (一) 在合意与强制之间:调解中“强制性因素”的澄清
    (二) “调审结合”的一体化实验:“调审分离”原则的程序软化
    (三) 实践反对理论:“调审分离”理想与现实的落差
    (四) 重估“调判结合”的程序利益:以当事人立场为主轴的诉讼观
五、“调判结合”的规范化:走向调审关系的动态均衡
六、重新认识中国法院调解的现代性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
    第一节 投资者主体身份的历史演变
        一、演变过程
        二、简要评析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信义义务基础
        一、公司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信义义务
        二、公司是否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信息披露信义义务的分析
        三、信义义务作为信息披露理论基础的局限性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基础
        一、效率优先视角下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内在逻辑
        二、信息披露制度法理基础的简要评析
第二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构架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理念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理念应实现由监管者导向到投资者导向的转变
        二、我国建构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原则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二、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关系
        一、信息披露权利主体
        二、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三、信息披露内容范围
        四、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化
        二、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互补性
        三、首发披露和持续披露制度的综合性
        四、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例外豁免
        五、注重外部增信措施
第三章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制的基本问题
        一、基本披露内容
        二、基本披露模式
    第二节 首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招股说明书为中心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法律定位
        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规制模式和内容
        三、我国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规制建议--以东方证券为例
    第三节 定期披露的法律规制-以年度报告为中心
        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历次修订的实证分析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定位
        三、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制现状
        四、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制建议
    第四节 临时披露的法律规制
        一、临时披露的法律定位
        二、临时披露项目及认定程序
        三、保密性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规制
        四、澄清公告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制的基本问题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位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确定程序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实证分析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否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更新义务
        四、法律规制建议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盈利预测为例
        一、概述
        二、主要市场国家盈利预测制度比较分析
        三、我国三种类型盈利预测实证分析
        四、法律规制建议
第五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监管权合理配置
        一、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现状
        二、信息披露监管权合理配置
        三、证券交易所需要审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吗?
    第二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责任条款重构
        一、证券法第69条之法条分析
        二、证券法第69条之再建构-兼评证券法(一读稿)第150条
    第三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新发展:调解制度
        一、我国虚假陈述调解制度现状及缺陷
        二、虚假陈述调解规则设计
        三、完善我国虚假陈述调解制度的有关建议
    第四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新发展:先期赔付制度
        一、先期赔付制度的功能及其引入必要性
        二、先期赔付案例
        三、先期赔付制度实践评析
        四、先期赔付制度的构建思路与规则设计-兼评证券法(一读稿)第173条
结语
参考文献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重估调解制度的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J]. 王聪. 行政法学研究, 2021(05)
  • [2]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苏靖雯.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调解与信任:司法调解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的实证研究[J]. 李树,何玥.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20(01)
  • [4]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研究[D]. 高昕玥.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5]明清法律中的死伤赔偿[J]. 梅凌寒,尹子玉. 法律史译评, 2019(00)
  •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 ——以布迪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D]. 余同斌. 东南大学, 2019(01)
  • [7]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再论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为“调判结合”辩护[J]. 王聪. 河北法学, 2019(09)
  • [8]新加坡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J]. 王言. 东南司法评论, 2018(00)
  •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D]. 程茂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金融仲裁在中国——北仲结项报告[A]. 陈胜.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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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估调解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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