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立法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电信立法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一、电信立法应当关注的十大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彭辉[1](2022)在《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权边界——基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问题。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以实现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数据权益相关方利益平衡为目标,将数据权属赋权于在数据生成与利用中处于核心驱动地位方为准则,避免数据权利内容及界限过于模糊、笼统,以此缓解激励数据生产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内在张力,形成个人用户、平台企业、政府国家之间对于数据权属的内容和边界的合理界分,构建社会公众、网络平台、政府国家数据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刘福元[2](2021)在《“竞技”抑或“体育”?——“放管服”视域下电子竞技的概念解纷》文中指出"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这一基础性争议伴随了电子竞技诞生、成长和高速发展的全过程。为解除这一概念纷争,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在理论层面上,通过对照电子竞技和体育的构成要素、辨析"身体活动"的程度和表现可知,"竞技"是能够包含"电子竞技"和"体育"的上位概念,即"电子竞技"属于"竞技"的一种,"体育"也属于"竞技"的一种。二者属于大体平行的关系。在实务层面上,从监管主体的角度看,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的职权能像体育行政部门那样接近于电子竞技,无论电子竞技的归属如何,都只能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监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体育行政部门至少应当对竞赛规则、赛事举办、赛事参与者等"竞技"事项完善立法,并对体育类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三方规则的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

潘静[3](2021)在《个人信息的声誉保护机制》文中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关乎公众信息安全,关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大数据时代信息监管的艰巨性、复杂性对现有执法范式及资源配置提出了全新要求,个人信息安全需要优化治理方式。如何有效威慑个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是破解个人信息安全监管困境的关键所在。声誉机制的规制原理是通过信息传播来威慑企业运营最为核心的利益——用户流量,有效阻却企业决策执行层的不法行为,以辅助政府监管、分担执法负荷。威慑力有效的要义是信息适当流入公众的认知结构,建立数据企业信用档案不失为治理良策,其涵盖信息收集、评价、核实、披露、传播等环节,为公众启动声誉罚提供信息基础。此外,因认知黏性可能造成声誉罚过度甚至异化,应当通过信息核实等制度设计,确保信息的准确、可靠、适度,以纠正声誉罚给企业带来的"误伤",实现治理优化。

刘素华[4](2020)在《论手机自动记录用户行动轨迹与个人信息保护》文中提出大数据时代,公民在不知情状况下,数据信息被收集、利用,公民私生活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同时,大量公民个人数据信息被非法收集、分析和利用,会直接威胁国家战略安全。当今多款手机自动记录用户行动轨迹,手机APP未经授权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等,凸显加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及严峻性,加快构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根本遵循。

拉扎提·巴哈提[5](2020)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较大风险隐患,网络安全防控能力薄弱,难以有效应对国家级、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并提出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切实做好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1]。世界安全是永恒的国际话题,我国国家安全的总体含义不仅强调保卫国家主权安全,还包含社会发展利益各方面的内涵,像网络空间安全性的保障等,一旦遭遇致命性的破坏,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公共卫生以及社会稳定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破坏。维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稳定性对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此领域建设。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非常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发与运营中的安全监管问题。应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世界性潮流和我国实际需要,探索并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法律保护措施,提高法律保护水平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为了应对现代化严重的网络安全的各种威胁,近年来,我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相关领域的法律保护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尽管我国拥有庞大的信息和网络设施,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战略性文件陆续颁布,但它缺乏全方位和系统的保护模式来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因此本文认为网络安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总体保护设计需要改善,应形成基于严格责任制的社会通用的法律保护模式。从具体的保护措施来说,本文认为针对当前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综合运用立法和政策制度等多种手段进行全方位保护。要强调的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必须从传统的被动紧急保护模式转变为对危险信息漏洞的及时处理和评估的主动积极处理模式。提出了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价值导向、具体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识别步骤和安全监管义务、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衔接等方面的思考。希望我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法律保护将日趋完善,以维护我国各方面的利益,在不久的将来能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体系。

张若竹[6](2019)在《面向三元主体的广州老旧社区改造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存量规划时代到来,旧城改造成为了重要的城市命题。而老旧社区危破建筑持续增加,居住条件恶化,脏乱差问题严重,滋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当下全国各地纷纷展开老旧社区更新改造类的项目,广州较早启动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对老旧社区改造更是率先进行了改造探索,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本研究结合有机更新理论、公众选择理论、城市政体理论等,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及综合分析法,研究通过分析目前老旧社区现状、老旧社区改造现状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详细分析了政府、市场、居民三元主体的界定、相互关系、合作方式、需求诉求和利益博弈,运用“策略提出+实证研究”的方式,提出三元主体共同缔造的具体细化策略并进行实践验证。本文正文第一部分是现状研究,剖析了国内外尤其是广州的老旧社区改造历程,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和各地老旧社区政策,选取广州代表性的社区进行进行现状调研,据研究结果对老旧社区的特征进行总结。第二部分是问题研究,总结出老旧社区改造中的三元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广州老旧社区改造政府管控不足、市场难以介入、居民参与受阻的困境,分析三元主体诉求需求和内外部利益博弈。最后两部分是策略研究,第三部分把治理层面与技术层面相结合提出三元主体共同缔造的策略,从政府引领、公众参与、激活市场三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总结,提供了改造理念、原则和规划方法的指引。第四部分对“共同缔造”策略进行实践探索,在政府引领方面,探索多元参与的工作坊模式,在公共参与方面,依据居民意愿确定改造内容,在激活市场方面,量化分析微改造局部拆建项目中市场资金的介入,以验证策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政府、居民、市场三元主体在社区改造中发挥的力量是不均等的,但可以通过互动沟通进行协作和博弈,政府引领方向,注重居民参与,活化市场机制,最终建立基于整体利益的共同缔造关系,实现共赢。笔者以广州为例探索改造策略,以期进一步推广到全国大城市,探索中国特色老旧社区更新改造之路。

李晶晶[7](2019)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公用事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城市化的推进迫切需要提高城市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速度和使用效率,需要维持稳定的资金来源。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模式,将项目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资本的营利要求相结合,成为政府大力推广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模式。PPP融资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但其法律规制仍存在各种问题,难以起到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由此,本文在梳理学者观点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阐明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的法律内涵具有广义的合作和狭义的特许经营之分,得出包括特许经营模式的广义概念是今后的统一立法倾向的结论,明确了垄断与竞争并存、合作共担、利益共享是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的主要特点。通过对PPP融资理论依据和机理要素的梳理,得出PPP融资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注意到公私合作的特性要求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主体的多样性要求各自地位得到明确;项目的公益性要求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明晰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之后,本文对城市公用事业项目适用PPP融资的特殊性及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主体角色具有多样性,目标具有多元性,方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因此认定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对法律规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此相矛盾,现有法律规制存在法律框架不完善、各方主体规定不明确、风险分担不合理、监管配置失之独立和缺位、纠纷解决具有法律阻碍等困境。结合他国的成功规制经验,可以通过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破解:第一,构建以《城市公用事业法》为核心,《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一般法律为基础,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各类法规细则为补充,行业合同指南为指引的完整法律规制框架。第二,明确规定各方主体地位,通过合同监管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监管者地位;通过承认政府保证合法性明确政府的合作者地位;通过引入行政问责机制保障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地位;通过推行社会监督方式保障公众的消费者地位。第三,依据一定分担原则进行风险的实施前分担和实施后的调整,并结合协议条款设置和法律监管手段对风险进行分担和约束。第四,在“政监分离”的原则之下,由独立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合同实施以及财政、价格、质量等监管,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最后,为拓补纠纷解决手段,应允许双方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商定纠纷解决手段,提倡仲裁等非诉手段,提高专业性和解决效率。

张新平[8](2018)在《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文中研究指明研究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问题旨在响应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分别提出的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网络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贯彻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2月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及其他网络社会平台治理系列讲话精神,以及落实《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的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宏观战略部署要求,期寄为实践应对解决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诸多现实难题提供智识资源。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研究的展开始终坚持以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实践问题为基本导向,从网络平台的发展实际、治理实际和法律制度建构实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原理为基本遵循。有法可依是执法、司法实践活动展开的基本制度前提。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研究又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科学完备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形成为目标,旨在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提供充足制度供给,确保治理活动全部过程和一切环节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健康运行,进而提高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实现网络平台治理的“良法善治”。第一章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现状。首先,围绕“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一般逻辑,厘清网络社会、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治理以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其后基于对立法实践探索萌芽、发展和转型阶段进程的整体把握,透视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现状;最后提炼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和有益经验。第二章分析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碎片化、立法调整范围模糊、立法程序公开欠缺、立法层级位阶偏低、立法评估制度缺失等。研究紧紧围绕问题是什么、有什么危害以及问题是如何形成的三个层面,对每一问题的具体表现、可能后果、形成原因展开分析。第三章阐释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有其正当性理论基础。网络空间主体趋虚拟化之潮涌向现实,线上与线下、虚拟与实体的互动交流使社会出现“二重化”结果,既有法律制度因无法满足实践治理需要应当作出调整。首先,网络空间法律属性学说从“主权说”到“全球公域说”再到“新主权说”的嬗变,以及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崭新变化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法理层面的体现;其次,既有治理制度范型的不适应,以及立法优化的响应国家有关战略任务部署要求、网络平台治理有法可依的实现和良法善治能力的提升等价值表现是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正当理论基础在制度价值层面的体现。第四章确立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理念指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需要科学先进理念的指导与引领。首先是指导思想的确立,基于立法优化指导思想确立依据的分析,指出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法制统一;其次是基本原则,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所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要求。第五章提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围绕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存在的调整范围模糊、层级位阶偏低、立法碎片化和程序公开欠缺问题,提出明确划定立法调整范围、科学设计立法体系、优化立法层级以及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等具体建议。对于立法调整范围,将其明确划定为最低物理层、中间技术层和最高内容层,立法相应实现对物理层网络平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建设的规范调整;对于立法体系和层级的设计优化,基于调整范围的三层划分,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创新发展促进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以宪法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基础,以物理层网络平台安全保护法、技术层网络平台提供者发展促进法和内容层网络平台内容管理法为主干,由若干网络平台治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套构成的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推动立法程序公开和审查监督,强调从立法提案到正式发布以及宣传全过程的公开,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议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审查监管机制,设置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专门负责对网络平台治理部门规章的审核和协调。第六章论述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紧紧围绕网络平台治理实践存在的立法评估制度缺失问题提出评估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立法评估应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科学与简便相结合、实用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可计量与可比较相结合五大基本原则,通过目标规划、分类设计、科学设定关键绩效(KPI)指标等环节,围绕“可测度、可操作、可量化”思路设计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之“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特色性、技术性”六个一级指标及其具体指标内容和考评标准,按照评估目标规划、具体实施、效果总结步骤要求展开立法评估。

刘茂盛[9](2018)在《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文中认为在政治经济社会高速转型时期,中国政府面对的权力腐败、经济发展不平衡、民生困顿、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愈加严峻复杂,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屡见不鲜,它反映出以政府管理为代表的公共行政模式陷入了危机。为应对危机挑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到2035年,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政府管理到政府治理的转变,是我国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调整,是与法制政府迈向法治政府同步进行的过程,这一变革必将深刻影响我国行政法未来发展方向。本文从阐释政府治理的中国语义及其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梳理政府治理给以管理为特征的公共行政模式带来的变革,剖析形成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体系在治理变革中面临的困境,并采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探讨回应变革的未来行政法体系的建构路径。除导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治理”是内涵丰富的概念,“政府治理”有着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本土语义,“善治”是政府治理能力的表现和结果,政府治理达到“善治”的媒介是法治。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多向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的治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人为本的行政目的。“政府治理”不同于西方学者赋予“公共治理”、“元治理”的含义,它更强调政府对市场、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与终极关怀,既要求政府以人为中心,培育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能力,又要求政府改革自身体制和转变职能以建成现代政府。从我国政府的治道变迁历史观之,政府治理是对国家统治模式、政府管理模式的扬弃,它兴起于管理危机之中,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耦合性。政府治理与行政法在政治哲学、内在价值上的契合,且以良法善治来建构有限有为的法治政府为共同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管理模式的形式与内容,以及受之影响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政府治理以民主共治革新了权力垄断的管理模式。“治理”具有融合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政府治理是描述民主行政的最佳词汇。政府治理和民主行政互为表里,核心特征是民主。1978年以来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是优化政府权力结构并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的过程,它破除了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建立起了相对均衡化的权力格局,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商合作处理公共事务成为必要。顺应这一形势,民主原则渗透进公共行政之中,保证了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能够以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公共行政。在此背景下,政府治理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变着中国公共行政模式:一是内在维度变革,即政府对自身组织结构的治理,它要求政府职能由垄断管理转向合作服务,政府组织结构由官僚式管理向扁平化构造优化,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由效率中心转向公平正义中心;二是外在维度拓展,即政府与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合作治理,它表现为以多元主体结构变革“政府-相对人”二元结构,追求公共产品和服务均衡供给的治理目标最优化,促进单一化管理行为向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转变,更多地选用协商制定规则、公共服务外包、私营化等柔性治理方式。受之影响,行政法发展走向表现出理念与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主体多元、行政行为方式多样化、多元能动的监督与救济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下传统行政法的困境。既有(传统)行政法是政府管理模式下创制,以建立法制政府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它对政府治理变革的解释与规范效用有限。从理念和价值取向来看,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是以保障行政权高效运行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已任,优先追求法的秩序和效率价值,而治理模式要求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利,注重法的自由和公平价值。从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来看,管理模式下的政府职能设定和权力配置缺乏法定化,规范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律规范缺乏,执行改革措施的程序阙如,且缺乏对改革成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从政府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来看,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不能解释以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的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组织法对治理模式下的政府主导权及其责任、合作共治的界域、非政府主体责任等缺乏规范。从政府治理行为多样化来看,行政行为法对政府行为正当性新基础、对行政法律关系新结构、对行为方式新型式的支持和规制不足,导致行政监督和救济能力降低。它同时呼唤变革单向度的行政程序法,矫正管理模式下缺乏民主性、单一公法性规则主导、流程性规制僵化的程序状态,改革非政府主体被动参与程序的防御性制度安排。从政府治理关系混合化来看,管理模式下单调的公法性监督与救济机制已无法有效调整公私混合的治理关系,这表现在监督行政中的监督权整合程度较低、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松弛以及政府专业化监管能力不足,同时在权利救济中,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有限、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后进、多元救济机制功能配置失衡等制约了权利保障的广度与深度。第四章主要论述回应政府治理变革的行政法未来建构。公共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政府治理变革了公共行政的管理模式,行政法要有效规范政府治理,就必须回应变革来重塑结构和调适功能。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观之,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应当在治理理念下构建谦抑的立法、自主的行政、能动的司法和监察,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目标追求,推动行政法在民主行政、行政正确、责任导向、行政自制、双重审查原则下新的发展。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应推进政府权力配置与职能定位的法定,构建执行和监督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定程序和机制,并以行政目标与任务执行为导向,将政府、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个体多向互动形成的网络结构从整体上视为行政主体,依此设定行政担保责任来规制政府主导权,厘定公私共同治理的界域,确立非政府主体的辅助责任范围,以及通过辨别具体行为与公权力、公共职能关联的紧密程度来追究相应的责任。在行政行为法方面,应推进以公共行政为面向的行政行为理论革新,建立“规则制定-任务执行”的行政行为体系,采用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优势互补的混合法治方式,规范和控制政府选择行政行为形式的裁量权,并通过一案一审的司法极简主义将多样化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之治是多样化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关键,行政程序法是未来行政法至为重要的制度组成。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融入行政化程序规则中,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分享共用,联通政府内部行为与外部行政,注重保障政府治理过程的互动性,设置最低限度程序规则,创制协商制定规则和合作执行行政任务的交互性程序。在行政救济法方面,应推进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机制革新,建立以监察委员会的政治监督为核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保障、行政机关的专业监督为关键的权力监督权力机制,同时创新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调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结构,建立权利中心主义的救济机制。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同政府发现并改正治理漏洞,创新治理方式,跨越治理陷阱,展现政府治理的法治之道。

王康庆,孟禹廷[10](2018)在《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发展简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俄罗斯联邦成立至今共通过十余部网络安全法案,总体上可划分为叶利钦总统时期(1991-1999)、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1999-2008)、梅德韦杰夫总统时期(2008-2012)、普京第二次总统时期(2012-至今),四个时期各有特征,十余部网络安全法案涉及大众传媒、国家机构、外国投资、信息安全等领域。我国可以从构建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进度、明确网络安全法律中应遵循的原则、注重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方面学习借鉴,从而尽快搭建起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案体系。

二、电信立法应当关注的十大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信立法应当关注的十大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权边界——基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权属之争博弈分析:从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
    (一)“公地悲剧”与数据权属
    (二)“反公地悲剧”与数据权属
三、数据权属之争的基本逻辑及立法进展
四、破解数据权属困境的基本思路和赋权边界
    (一)学界关于破解数据权属之争进路的分析
        1. 算法决定论
        2. 场景决定论
        3. 行为规制论
    (二)数据权属赋权边界的思考
        1. 个人数据权利配置内容
        2. 平台数据权利配置内容
        3. 政府国家数据权利配置内容
五、结语

(2)“竞技”抑或“体育”?——“放管服”视域下电子竞技的概念解纷(论文提纲范文)

1 电子竞技的概念之争:下位的“体育”和上位的“竞技”
    1.1“体育”和“电竞”的构成要素及比较
    1.2“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的争论焦点辨析
    1.3 电子竞技的真实归属:与体育同属于竞技
2 电子竞技的监管主体:“放管服”方略下的体育行政部门
    2.1 体育行政部门的事实参与及概念悖论
    2.2 电子竞技的多元监管主体及最优解
3 电子竞技的法律规制:体育法与电竞规范的融合与调试
    3.1 体育及各政府部门的电竞立法状况
    3.2 电子竞技领域的体育法适用及立法进路
    3.3 电子竞技领域的第三方立法及限度

(3)个人信息的声誉保护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制约
    (一)大数据技术给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1.大数据挑战知情同意制度
        2.大数据挑战匿名化制度
        3.大数据挑战被遗忘权规则
    (二)不确定性风险加重执法负荷
三、声誉机制:强化威慑力与声誉罚过度
    (一)声誉机制的威慑力
    (二)声誉罚的过度与异化
四、制度构造: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声誉机制
    (一)声誉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条件
    (二)认知要件:建全信息安全教育体系
    (三)信息要件:建立数据企业信用档案
        1.统一信用评价规则
        2.建立牵头和协商机制
        3.促进信息有效流入公众认知
五、结束语:社会治理之道

(4)论手机自动记录用户行动轨迹与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一、手机自动记录用户行动轨迹存在的侵权问题
    1.位置信息收集不具备必要性
    2.信息收集定位准确且方式多样
    3.未充分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利
    4.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数据信息
    5.用户信息被收集暗含安全风险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危机
    1.风险危机产生的原因
    2.风险危机表现的方式
        (1)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2)擅自披露公民数据信息。
        (3)擅自提供公民信息。
        (4)非法买卖个人数据信息。
    3.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扩大
        (1)商业数据安全危机。
        (2)国家数据安全危机。
三、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向
    1.从一般保护到强化宪法保护
    2.从数据共享到信息安全
    3.从技术规避到法律治理
    4.从单向立法到集中立法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
    1.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
    2.推进核心关键立法
    3.构建配套制度体系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概述
    1.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内涵与属性
        1.1.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及其特点
        1.1.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属性
        1.1.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理论基础
    1.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
        1.2.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网络安全的基础
        1.2.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网络安全具有法律价值
        1.2.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网络安全提供技术标准
    1.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国家安全的意义
第2章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
        2.1.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起源
        2.1.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原则
        2.1.3 网络安全审查机制的确立
        2.1.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规范初步建立
    2.2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保护的价值导向尚未确立
        2.2.2 有关运营者监管义务的规定不明确
        2.2.3 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2.2.4 监管机制落后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破坏行为
        2.2.5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衔接机制存在不足
第3章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思考
    3.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的价值导向
        3.1.1 积极防御和综合治理原则
        3.1.2 预防为主与应急响应原则
    3.2 加强运营者的识别步骤和安全监管义务
        3.2.1 扩大参与保护的网络运营者范围并确立运营者识别步骤
        3.2.2 要求运营者建立完善的安全恢复机制
    3.3 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共享机制
        3.3.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3.2 建立安全信息分享双向、互惠机制
    3.4 明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3.4.1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3.4.2 加强行业监管部门人员队伍建设
        3.4.3 明确相关行业协会安全保护的职责
    3.5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衔接
    3.6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6)面向三元主体的广州老旧社区改造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S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概念界定和研究对象
        1.2.1 三元主体
        1.2.2 老旧社区改造
        1.2.3 广州市老旧社区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路线框架
    1.5 国内外理论及研究综述
        1.5.1 国外研究综述
        1.5.2 国内研究综述
第二章 广州市老旧社区改造现状研究
    2.1 广州市老旧社区改造历程
    2.2 老旧社区改造政策研究
        2.2.1 法律法规
        2.2.2 市级改造政策
        2.2.3 改造政策总结
    2.3 广州市老旧社区现状调查
        2.3.1 公共设施调查
        2.3.2 楼栋设施调查
        2.3.3 老旧社区特征总结
    2.4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三元主体的老旧社区改造困境分析
    3.1 老旧社区改造中的三元主体
        3.1.1 三元主体的界定
        3.1.2 三元主体的相互关系
    3.2 广州老旧社区改造困境
        3.2.1 政府管控不足
        3.2.2 市场难以介入
        3.2.3 居民参与受阻
    3.3 三元主体的需求诉求
        3.3.1 政府——社会、经济、环境兼顾
        3.3.2 市场——短期利益与长期效益
        3.3.3 居民——新老业主及租户需求差异
    3.4 三元主体利益博弈
        3.4.1 三元主体的相互博弈
        3.4.2 三元主体内部的博弈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三元主体共同缔造策略探索
    4.1 政府引领
        4.1.1 加强立法与监督
        4.1.2 搭建多方参与平台
        4.1.3 健全社区规划师制度
    4.2 公众参与
        4.2.1 保留居民原有生活方式
        4.2.2 建设管理委员会实现社区自治
        4.2.3 居民意愿纳入计划制定与方案评估
    4.3 激活市场
        4.3.1 打通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4.3.2 运用PPP和BOT模式
        4.3.3 多样化物业管理形式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三元主体共同缔造实证研究
    5.1 政府引领——多元参与的工作坊模式
        5.1.1 深井工作坊——政府主导
        5.1.2 珠光街道工作坊——企业主导
        5.1.3 盐运西街工作坊——居民主体
        5.1.4 小结
    5.2 公众参与——居民意愿决定改造内容
        5.2.1 改造要素确定
        5.2.2 挖掘特色文化
        5.2.3 提升公共服务设施
        5.2.4 完善市政设施
        5.2.5 更新维护既有建筑
        5.2.6 提升人居环境
        5.2.7 小结
    5.3 激活市场——微改造与局部拆建的结合
        5.3.1 微改造及原址重建方案设计
        5.3.2 政府及企业投入成本估算
        5.3.3 企业增值收益测算
        5.3.4 小结
    5.4 本章小结
结语
    1 主要研究成果与结论
    2 研究创新点
    3 进一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1 老旧社区居民诉求调查问卷
附录2 老旧社区设计竞赛获奖成果

(7)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四) 创新与不足
一、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的基本问题
    (一)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之界定
    (二)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产生与发展
    (三)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的机理
    (四)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一)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主体的特殊性
    (二)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目的的特殊性
    (三) 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方式的特殊性
三、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的困境
    (二) 造成法律规制困境的原因
四、突破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困境的出路
    (一) 借鉴域外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成功经验
    (二) 完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的具体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时代背景
    二、研究的重要价值
    三、现有研究之综述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探索
    第一节 核心概念之厘定
        一、网络社会
        二、网络平台
        三、网络平台治理
        四、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含义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探索的阶段进程
        一、立法实践探索的萌芽阶段
        二、立法实践探索的发展阶段
        三、立法实践探索的转型阶段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现状
        一、网络平台治理立法数量概况
        二、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具体内容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的实践特点与经验
        一、立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二、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
第二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实践的困境检视
    第一节 立法碎片化严重
        一、碎片化的具体表现
        二、碎片化的可能后果
        三、碎片化的成因分析
    第二节 调整范围模糊
        一、范围模糊的具体表现
        二、范围模糊的可能后果
        三、范围模糊的成因分析
    第三节 程序公开欠缺
        一、程序公开欠缺的具体表现
        二、程序公开欠缺的可能后果
        三、程序公开欠缺的成因分析
    第四节 立法层级位阶偏低
        一、层级位阶偏低的具体表现
        二、层级位阶偏低的可能后果
        三、层级位阶偏低的成因分析
    第五节 立法评估制度缺失
        一、立法评估概念的厘定
        二、评估缺失的具体表现
        三、评估缺失的主要危害
第三章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正当基础
    第一节 网络空间法律属性的解释
        一、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
        二、法律属性的理性思考
    第二节 网络平台治理法律关系的变化
        一、法律关系主体更加多元
        二、法律关系客体不断延伸
        三、法律关系内容日趋复杂
    第三节 网络平台治理范型选择的需要
        一、既有治理范型的弊病分析
        二、网络平台治理范型的选择
        三、网络平台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节 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价值
        一、响应国家相关战略部署的体现
        二、实现有法可依的核心环节
        三、提升良法善治能力的必然要求
第四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之理念指引
    第一节 立法优化的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确立的依据
        二、具体指导思想的坚持
    第二节 立法优化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特征
        二、基本原则的遵循
第五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优化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 划定调整范围
        一、划定范围的依据
        二、范围的三层划分
    第二节 体系设计与层级优化
        一、优化之宏观思路
        二、优化之技术路线
    第三节 推动程序公开与审查监督
        一、推动立法程序公开
        二、健全审查监管机制
第六章 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立法评估的制度设想
    第一节 立法评估的基本原则与指标设计
        一、基本原则的遵循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
    第二节 评估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
        一、总体方案与分值
        二、具体内容与标准
    第三节 立法评估的步骤要求
        一、评估的目标规划
        二、评估的具体实施
        三、评估的效果总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9)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与价值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问题与动机
        三、研究价值
    第二节 既有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二、国内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创新
        一、研究思路、结构与方法
        二、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
    第一节 政府治理的范畴解析
        一、中国语境的政府治理概念
        二、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
        三、政府治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四、统治、管理到治理的治道变迁
    第二节 政府治理在中国兴起的动因
        一、外在动因是管理失灵
        二、内在动因是管理的行政正当性不足
    第三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关系分析
        一、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关系
        二、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内在契合
        三、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耦合共进
        四、政府管理模式下传统行政法特征及转型必然
第二章 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走向
    第一节 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正当性回归
        一、中国政府迈向治理之前的管理改革成果
        二、政府管理改革下公共权力结构的转变
        三、权力结构变化催生行政民主化需求
        四、通过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正当性的政府治理变革
    第二节 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
        一、政府职能有限与有效的优化
        二、政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造
        三、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的公平与效率调适
    第三节 政府治理的外在维度变革
        一、多元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设计
        二、公共服务供给最优化的治理目标
        三、公私混合的多样化治理行为方式
    第四节 政府治理变革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
        一、权力有限和公平优先的行政法理念革新
        二、多元主体结构呼唤拓展行政组织法调整范围
        三、治理行为方式多样化要求扩张行政行为范畴
        四、多元、能动的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改进
第三章 政府治理变革中传统行政法的困境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功能与价值导向的困境
        一、权力维护功能与权力有限的治理之间矛盾
        二、秩序、效率导向与治理的自由公平追求冲突
    第二节 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困境
        一、传统行政组织法的现代局限
        二、传统行政组织法对政府内在维度变革的规范不足
        三、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匮乏
    第三节 传统行政行为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困境
        一、传统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规制的现代启示
        二、传统行政行为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乏力
        三、传统行政程序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松弛
    第四节 传统行政法对混合性治理关系的监督与救济困境
        一、传统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变革呼唤
        二、传统监督行政的权力制衡机制薄弱
        三、传统行政救济的权利保障机制滞后
第四章 政府治理变革下行政法的未来建构
    第一节 行政法的结构与功能革新
        一、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要旨及其局限性
        二、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功能主义解读
        三、治理变革中传统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失稳
        四、结构回稳与行政法体系的功能转换
        五、功能转换下行政法的内涵式发展
    第二节 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行政组织法建构
        一、政府职能定位与机构设置的组织法定
        二、行政主体多元化与行政组织法发展
    第三节 行政行为多样化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行为的功能导向革新
        二、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的实体法控制
        三、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的程序法规制
    第四节 行政监督与救济的复合多元机制建构
        一、权力制衡的多元监督行政机制改善
        二、权利保障的多元救济机制改进
        三、政府治理的司法再造
结语: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10)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发展简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俄罗斯网络安全法颁布的四个时期
    (一) 叶利钦总统时期 (1991-1999)
    (二) 普京第一次总统时期 (1999-2008)
    (三) 梅德韦杰夫总统时期 (2008-2012)
    (四) 普京第二次总统时期 (2012-至今)
二、俄罗斯网络安全法的特点
    (一) 以宪法为依据
    (二) 立法过程中注重发挥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作用
    (三) 具体法律规范完备
    (四) 及时修订现有法律
三、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对我国启示
    (一) 构建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二) 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进度
    (三) 明确网络安全法律中应遵循的原则
        1. 避免重复原则。
        2. 共同治理原则。
        3. 比例原则。
        4. 稳定性和灵活性统一原则。
    (四) 注重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1.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具体化。
        2. 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职责。
        3. 完善公民信息权请求权。

四、电信立法应当关注的十大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权边界——基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视角[J]. 彭辉. 比较法研究, 2022(01)
  • [2]“竞技”抑或“体育”?——“放管服”视域下电子竞技的概念解纷[J]. 刘福元.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21(05)
  • [3]个人信息的声誉保护机制[J]. 潘静. 现代法学, 2021(02)
  • [4]论手机自动记录用户行动轨迹与个人信息保护[J]. 刘素华. 法学评论, 2020(05)
  •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拉扎提·巴哈提. 新疆大学, 2020(07)
  • [6]面向三元主体的广州老旧社区改造策略研究[D]. 张若竹. 广东工业大学, 2019(02)
  • [7]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项目PPP融资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晶晶. 华中师范大学, 2019(12)
  • [8]论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立法优化[D]. 张新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D]. 刘茂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俄罗斯网络安全法发展简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王康庆,孟禹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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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立法应注意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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