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一、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论文文献综述)

曾皓[1](2022)在《国际法视野下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虽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并未明文提及学前教育,但是,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仍然可以证明这些国际条约确立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国际法上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在本质上具有多重属性,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自由的权利以及免受不人道惩戒的权利等内容。依据国际法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将相关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纳入即将制定的《学前教育法》,促进和保护学前儿童受教育权。

黄金荣[2](2021)在《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文中研究指明在西方语境中,人权文化相对主义基本上被视为一种否定人权普遍性的有害观念。美国虽然不遗余力在全世界推行"普遍人权",但其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抵制态度只能说明其自身实行的也是一种人权的文化相对主义。美国对其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提出大量旨在防止国际人权公约国内适用的保留、谅解和声明,这样的做法不仅与其对普遍人权的说辞相矛盾,而且在西方世界中也是一个异数。美国虽然对外反对人权文化相对主义,但又总是以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为自身抵制国际人权公约的行为进行辩护。美国的例外主义思想让其对国际人权标准实行赤裸裸的双重标准,这既给美国国内的人权保障带来了严重的"灯下黑"现象,也让整个世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林建军,靳世静[3](2021)在《“歧视”的规范内涵——基于国际人权文书的体系化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歧视"是准确理解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歧视妇女原则的核心概念,但立法上尚无相关概念界定。系列国际人权文书对歧视的概念做出了一脉相承的界定,均蕴含四方面要素:歧视是以区别或排斥或限制或优惠为表征的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欠缺合理性、客观性;差别对待具有妨碍或损害享有、行使权利的目的,或者产生妨碍或损害享有、行使权利的效果;差别对待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权利相关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界定"歧视妇女"的概念,既要体现一般性歧视之要义,又应体现对妇女专门性歧视之意旨。

杨利华[4](2021)在《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文化权利的着作权法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化参与、文化分享与文化创新成果利益保护,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保护的应然文化权利。在文化权利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保障机制中,着作权法通过调整文化创新成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关系,不仅使文化成果收益权经由着作权保护而得到切实保障,而且通过着作权保护条件、范围等制度设计,为公众文化参与、文化分享权利提供资源保障与行为指引,从而使宪法上应然的文化权利得到具体的部门法保障。着作权法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功能、机制,为个人文化参与和文化分享权利的实现提供内容保障;其作品市场化传播的利益实现机制,为公众文化知识的接触、分享和利用提供现实可能;其合理使用等着作权限制制度,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文化空间提供保障;着作权法对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就其作品着作权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公众文化收益权的直接保障机制,是着作权法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关键。

魏冉[5](2021)在《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文中认为联合国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投票成为考察会员国在国际事务立场相似性的重要途径。对联大投票的分析建立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同时规避了经验主义的主观因素及不可控因素。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1991-2019年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探究影响中国-东盟投票立场一致或相异的因素,分析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国际议题合作,以便精进中国-东盟合作、增益中国-东盟关系,并对中国如何借助联合国大会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启示。在理论层面,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规范,而对规范的遵守又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偏好。笼统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一概而论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补充性解释,因此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作为自变量解释国家投票行为之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时段与国际议题下展开,同时说明选择依据。投票立场出现差异是国家基于利益与规范对相对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因为国家对某一决议或其映射的国际问题的利益认知出现根本性分歧;二是当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相斥时,国家在联大决议中坚持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投票立场。简而言之,投票立场相异源于国家将维护利益置于遵守规范更优先的位置,投票立场代表了一国在特定情境下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在经验层面,通过考察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三个主要议题领域的1104个决议发现,中国与东盟在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议题领域投票一致性最高;其次是裁军和国际安全议题领域;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领域一致性最低,且波动幅度较大。将中国与东盟近30年的联合国大会投票趋势置于同时段内思考中国-东盟关系,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联大投票结果并未受到“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东盟联大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体现出了双方包容互利的发展格局。研究还发现,美国因素拉低了中国与东盟的投票一致性。因此,中国应借助制度建设、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与讲究道义等优势,采取相关措施弱化美国影响,加强东盟与中国在国际事务立场上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中国-东盟联大投票一致性,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对于化解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战略压力、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艾科热木·阿力普[6](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提出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王菲[7](2021)在《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文中认为尽管人权与环境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为解决严重环境问题提供了巨大潜力,但国际法长期以来都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视为分离的领域。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都没有明确提及环境,它们往往调用各种各样的措辞来描述这一权利的基本内容。即使有的人权文书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它们也没有被广泛而清晰地用于环境保护,而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人权问题的探讨早于各国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责任的共识。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保护会遇到三重困境。首先,独立的实体性环境权目前在国际社会中仍处于缺位。尽管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各类国际软法以及专门的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都体现了环境权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区域人权法院对环境权的阐释也有大量经验,并且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了一些丰富的判例,但是区域人权法院也没有承认实体性环境权的存在。其次,以人权的方法解决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在环境诉讼和气候变化诉讼中这种挑战更加明显。虽然如今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典范,但是障碍却依然存在。最后,在当前跌宕起伏、变化急速的国际形势下,国家间在环境问题上的理念冲突导致了第三重困境的发生,不同国家在环境政策理念上的不一致更是影响了全球进行环境谈判和环境治理的步伐,这对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问题造成了现实的障碍。从表面上看这三重困境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实体性环境权的缺位使得人权视域下的环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国家理念发生冲突;实体性环境权缺位与国家理念冲突的双重打击直接导致了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司法困境;这种实践困境的消极结果又不可避免加剧了国际社会和国家对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抗拒和懈怠,进而为实体性环境权利的实现造成了障碍,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导致这三种困境的原因有很多。从根本上讲,人权与环境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且分属不同的学科,它们之间并非天生就具有融合性。这种兼容上的困难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权与环境保护在历史上就存在着冲突与障碍。现代环境主义的兴起引发了有关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伦理关系的大量讨论,并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冲突,这就决定了用怎样的角度去看待人类与自然世界、用怎样的方式去处理人权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二,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对环境权利的阐释有着不同的形式和方法。比如利用现有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对环境权利进行解释;或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或者只是将环境权视为程序权利。第三,目前的人权理论难以将环境保护权利化,即难以将环境人权纳入人权体系。集中于有限的(主要是西方的)理论的方法即自然权利、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可见,目前主流的权利理论在对环境权的阐释上均存在着局限。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之所以存在问题,不仅是因为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实践的复杂也加剧了问题的难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环境受害者开始根据人权途径寻求补救办法,而适用人权法的一般前提是损害行为产生于本国的领土。由于有些环境威胁产生于它国领土,此时根据国际人权法要求该国承担由于国内行动损害了邻国国民人权的责任就存在很大障碍。另一方面,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在诸多环节都会面临挑战。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有一定的质疑,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中证据认定也存在很多困难。事实上,国家在面对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作出的有关环境政策的相关行为都是出于理性的选择,国家在面对环境治理时之所以会有很多理念上的冲突都是国家理性权衡的结果。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理论均对分析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政策中的行为与态度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要解决以上种种难题,可行的路径大致有三:首先,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实体性环境人权并以此对实体性环境人权做出详细的规定。此路径不用利用现有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等人权来阐明和解释环境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更易于直接运用环境权利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次,如果各国不愿采取行动以建立一项新的、可在法律上执行的的环境权利,还可另辟蹊径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环境文书。国际上已经有这样的先例,例如《世界环境公约》就为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文书做出了很好的典范。最后,如果以上两种路径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同,则可以另辟蹊径建立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由于区域国家数量较少且基于地缘因素更容易形成共同的环境理念,这样会更容易得到相关国家的认同,例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通过的《埃斯卡祖协定》(即将生效)为今后此类协定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模式。“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型国际秩序的价值理念,是我国国际秩序观的集中体现和延伸发展。在全球化高速发展背景下,世界各国已经逐渐形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一种解决全人类环境问题的理想出发点。“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趋势,为当代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指出了一个新的道路和方向。国际环境下的法治经历了主权国家共处与合作的阶段并处于向“人类共同利益”的过渡阶段,“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在新阶段的表现。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一个包含环境、气候在内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根据国家的国情兼顾到各国的利益,还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共同发展。由于不同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理念冲突是导致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困境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世界各国有必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推进国家间的合作。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理念能够激发起所有人对环境问题和自身命运的共鸣,从而构建起适合所有国家都易于接受的环境理念以及人与自然都可以受益的国际环境治理方案,真正做到促进人与环境的共同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承载中国智慧与思想的新理念,可以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

杜厚扬,陈岚[8](2021)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中国健康权保障的制度实践与完善》文中认为充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意。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十二条之规定,中国在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环境卫生,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以及提供无障碍的医疗照顾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但在地区差异和群体差距、关注特殊群体健康需求、提供健康保健服务,以及通过保护环境以促进健康权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需要通过消除健康权保障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距、满足社会特殊群体的健康需求、完善国家保障健康权的制度、明确健康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路径来促进健康权的充分实现。

陈鹏[9](2020)在《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国际法律规范与中国实践》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残疾人受教育权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领域,国际社会对与残疾人相关的问题逐步达成共识,形成了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本文从一般法和专门法两方面对国际法中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出国际法中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宗旨与原则,并对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实践进行阐述与分析,以期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申素平[10](2020)在《重申受教育人权:意义、内涵与国家义务》文中研究表明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具有多种不同性质的规范依据。受教育人权的内涵具有法律确定性,但也在不断发展。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与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及基本教育等权利是公约确定的正式权利,但受教育人权的重心正在从获得教育机会向获得优质教育过渡,边界也开始向早期教育和终身学习延伸。国家对受教育人权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应在教育的可获得性、可进入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四个方面承担责任。根据受教育权的规范内容加强国内教育立法,是我国全面履行公约义务、更好进行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法视野下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上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确立
二、国际法上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三)受教育自由的权利
    (四)免受不人道惩戒的权利
三、国际法上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性质
    (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应当是一种社会权利
    (二)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还具有公民权利的性质
    (三)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也带有发展权的性质
四、结语

(2)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语境中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
二、美国对批准与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抵制
    (一)美国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长期抵制与批准拖延
    (二)通过附加条件抵制人权公约对美国国内制度与实践的影响
三、美国对于国际人权公约的态度正常吗?
    (一)最多的批约附加条件及其受到的最多质疑
    (二)美国的批约附加条件在西方世界的另类性
四、美国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文化相对主义逻辑
    (一)维护美国主权和权利文化的“布里克修正案”幽灵
    (二)以美国特殊权利观拒绝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三)以文化相对主义为美国与众不同的实践辩护
五、人权的双重标准与美国例外论
    (一)对内相对主义与对外普遍主义
    (二)美国例外论的荒谬逻辑及其后果

(3)“歧视”的规范内涵——基于国际人权文书的体系化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歧视”的国际人权文本溯源
二、歧视的语义解析
三、歧视的要素构成
    (一)差别对待
    (二)差别对待的理由欠缺合理性、客观性
    (三)差别对待的目的违法或后果负面
    (四)差别对待与公约权利具有关联性
四、对我国界定“歧视妇女”概念的启示

(4)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文化权利的着作权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化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一)文化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二)文化权利的内容及其保护路径
    (三)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体系
二、着作权法的文化权利保护适应性
    (一)规范领域的契合性
    (二)规范内容的多层次性
    (三)规范行为的市场性
三、着作权法的文化权利保障机制
    (一)着作权保护包含对文化成果收益权的保护
    (二)着作权法的激励创作机制丰富文化参与、文化分享的资源
    (三)着作权法的市场实现机制促进公众文化分享和文化参与权利的实现
    (四)着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机制提供分享和参与文化的便利
    (五)着作权法通过适用公共领域保留机制保障人们自由利用文化产品
        1. 公共领域确保公众广泛自由使用文化资源
        2. 公共领域确保思想与信息的广泛传播
    (六)着作权法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协调权利保护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七)着作权法通过促进表达自由、公共教育以及维护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构建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
四、结论

(5)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三、研究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第一章 利益、规范与联大投票实践
    第一节 概念辨析
        一、国家利益
        二、国际规范
    第二节 联大投票实践中利益与规范的考量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逻辑联结
        二、联大投票实践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及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利益互补:东盟与联合国
        一、东盟-联合国伙伴关系历程
        二、东盟在联合国的身份与作用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合作
        二、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合作
    第三节 联大投票表决原则与投票情况
        一、联合国大会的表决原则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说明
        三、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家利益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联大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涉核决议
        二、中国与东盟在涉核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第二节 多领域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一、政治互信的持续增进
        二、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
        三、其他领域合作的现实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际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强化主权的规范
        一、主权平等规范及相关决议
        二、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原则及相关决议
        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及相关决议
    第二节 限制主权的规范
        一、维护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及相关决议
        二、反对通过制裁解决争端及相关决议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利益与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相异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分歧
        一、涉及核问题决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分歧
        二、涉及中东问题决议中的国家政治利益分歧
        三、涉及旅行自由权决议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分歧
    第二节 利益与规范的冲突
        一、涉及批评他国人权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二、涉及禁止使用地雷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三、涉及暂停使用死刑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第一节 基于中国与东盟联大投票实践的思考
        一、“中国威胁论”与投票差异的非直接相关性
        二、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三、美国因素对中国-东盟投票一致性的影响
    第二节 深化中国-东盟国际议题合作的路径探索与启示
        一、优化中国-东盟制度建设与合作
        二、提供更多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三、更加注重道义原则
    本章小结
结论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二、研究相关动态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一、历史价值
        二、艺术价值
        三、社会价值
        四、经济价值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三、绿洲农业文明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五、民俗状况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二、父子传承模式
        三、师徒传承模式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一、代表性传承人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五、扶持措施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二、公益性宣传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四、数字化记录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二、产业发展不足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三、保护措施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六、创新宣传手段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一、鼓励带徒授艺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四、完善奖励措施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面临的三重困境
    第一节 权利缺位:国际社会中实体性环境权的缺失
        一、联合国层面环境权的理论演进和制度缺失
        (一)从《斯德哥尔摩宣言》到《里约宣言》及其后的嬗变
        (二)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二、区域人权法院对环境权的阐述不足
        (一)美洲人权法院:健康环境权的独特解释
        (二)欧洲人权法院:程序性环境权的发展
        (三)非洲人权法院:将环境权纳入国际条约
        (四)其它人权法院
    第二节 司法挑战:基于人权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践困境
        一、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的案例考察
        二、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困境的成因剖析
        (一)适用人权法的管辖权受到域外限制
        (二)难以证明基于环境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三)难以证明国家在环境损害中的责任
    第三节 理念冲突:国家对环境保护人权方法的审思
        一、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新挑战
        (一)逆全球化现象严重
        (二)民粹主义盛行
        二、国家治理环境的诉求不一致
        (一)国家对于环境问题的内容、责任划分不同
        (二)国家进行全球环境谈判时态度不一致
第二章 人权与环境保护的理论龃龉及其权利化审思
    第一节 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历史冲突的梳理
        一、人类环境观的历史演进与环保运动的兴起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深思
    第二节 关于环境权概念的诘难与回应
        一、环境权绿化论
        二、环境权独立论
        三、环境权程序论
    第三节 环境保护权利化理论基础的局限
        一、自然权利理论的不足
        (一)自然权利的特征
        (二)环境权与自然权利理论的相容性
        二、权利意志理论的不足
        (一)权利意志理论的特性
        (二)环境权与权利意志理论的相容性
        三、权利利益理论的不足
        (一)权利利益理论的特征
        (二)环境权与权利利益理论的相容性
第三章 基于人权的环境保护面临困境的现实分析
    第一节 国家人权义务的域外适用挑战
        一、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二、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触发机制:域外管辖
        (一)域外管辖条款的一般性解释
        (二)域外管辖条款在环境保护中的适用与扩大
        三、国家域外人权义务的最新发展
        (一)关于国家域外义务的马斯特赫特原则
        (二)美洲人权法院对管辖权的有效解读
    第二节 基于人权的环境诉讼中各环节面临的挑战
        一、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一)国内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二)国际人权法院对基于人权的环境案件可诉性的质疑
        二、与人权相关的环境诉讼中证据认定
        (一)法官缺少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
    第三节 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的深层动因
        一、现实主义:国家对权力的过度偏好
        二、自由主义:国家对利益的过分追求
        三、建构主义:国家的观念认知不足
第四章 以人权为基础应对环境保护的未来路径
    第一节 凝聚共识:建立独立的实体性环境人权
        一、建立独立的实体性环境权的必要性
        (一)环境权的特有内涵
        (二)环境权是享有其它人权的基础
        (三)对传统人权范畴的补充
        二、建立独立实体性环境权的方式
        (一)确保新的实体性环境权利的独立性
        (二)确保新的实体性环境权利的精确性
    第二节 化繁就简: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环境文书
        一、全球环境文书何以必要
        二、全球环境文书的立法尝试——《世界环境公约》
        (一)《世界环境公约》的提出
        (二)《世界环境公约(草案)》的创新
        三、建立全球环境文书的关键事项
        (一)正视国际环境法的现状
        (二)坚持多边主义道路
        (三)加强对多边环境协定的协调
        (四)加强监督执行机制建设
    第三节 合作共赢:建立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
        一、环境保护区域协定的最新实践——《埃斯库苏协定》
        (一)《埃斯库苏协定》发布的背景
        (二)《埃斯库苏协定》的制度创新
        二、区域性环境人权保护协定的未来展望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环境人权的中国贡献
    第一节 我国关于环境权的表达与实践
        一、我国宪法环境权的主流发展态势
        二、我国民法中环境权的主流发展态势
    第二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的环境理念的新发展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环境”内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传统环境理念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国际理念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背景下环境理念的构建
        一、坚持人本主义
        二、立足可持续发展概念
        三、立足和谐共存确立国家利益
        四、包容性的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法治框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8)国际人权法视野下中国健康权保障的制度实践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际人权公约对缔约国保障健康权的要求
三、健康权保障的中国实践
    (一)有效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
    (二)积极改善环境卫生
    (三)着力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
    (四)提增无障碍的医疗照顾
四、国际人权法视野下中国健康权保障的完善
    (一)遵循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健康权保障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距
    (二)充分考虑普遍性及特殊性,实现社会特殊群体的健康需求
    (三)以国际公约为依据,丰富完善国家保障健康权的路径
    (四)明确健康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保护环境以促进健康权的充分实现
五、结 语

(10)重申受教育人权:意义、内涵与国家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受教育权作为国际人权的规范基础
二、受教育人权的性质
三、受教育人权的规范内容
    1.初等教育权
    2.中等教育权
    3.技术及职业教育权
    4.高等教育权
    5.基本/基础教育权
    6.最新发展
四、受教育人权的国家义务
五、结语:促进人权公约受教育权规定在中国的实施

四、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法视野下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J]. 曾皓. 云梦学刊, 2022(01)
  • [2]论美国的人权文化相对主义[J]. 黄金荣. 人权研究, 2021(04)
  • [3]“歧视”的规范内涵——基于国际人权文书的体系化考察[J]. 林建军,靳世静.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06)
  • [4]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文化权利的着作权法保障机制研究[J]. 杨利华. 比较法研究, 2021(04)
  • [5]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D]. 魏冉. 外交学院, 2021(11)
  • [6]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7]以人权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的困境及其出路探究[D]. 王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8]国际人权法视野下中国健康权保障的制度实践与完善[J]. 杜厚扬,陈岚. 思想战线, 2021(02)
  • [9]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国际法律规范与中国实践[J]. 陈鹏.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20(01)
  • [10]重申受教育人权:意义、内涵与国家义务[J]. 申素平.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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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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